附件2:
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
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省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大额资金是指省属企业单次对外支出达到或超过大额资金标准的资金。大额资金标准由省属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在人民币1000万元(外币按审批支出当天外汇价折算)范围内自行制定。
第四条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监管原则。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省属企业负责对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二)标准孰低原则。省属企业制定的大额资金标准必须在人民币1000万元限额内。
(三)授权审批与联签相结合原则。省属企业应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 采用授权审批与联签相结合的方式,对大额资金使用从严管理。
第五条 大额资金授权审批事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且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国资委备案的,可采用授权方式进行审批。可采用授权方式进行审批的支出事项包括:
(一)预算内的经营性支出;
(二)结算中心(财务公司)划拨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归集性资金支出(含代收代付性质的资金支出);
(三)结算中心支付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之间的调剂资金。
(四)其他省国资委规定的可采用授权审批的支出。
第六条 大额资金联签事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或已纳入预算管理但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的,在实际支付前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分管领导等不少于3人的领导班子成员联签。必须采用联签方式进行审批的支出事项包括:
(一)超预算的经营性支出;
(二)预算外的经营性支出;
(三)非经营性支出;
(四)结算中心支付的集团范围内的国内非控股企业的借款性资金支出;
(五)汇往港、澳、台及国外分公司、子公司的资金支出;
(六)其他省国资委规定的必须采用领导班子联签的支出;
第七条 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省属企业按本规则要求,制定本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后实施。省属企业制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大额资金标准。
(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三)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和流程。
(四)大额资金支出内容。
(五)大额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和联签范围。
(六)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按经省国资委同意备案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大额资金从严管理,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将同一支出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程序。
第九条 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大额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省国资委依照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