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auguor
留言日期:
2023-05-22
主题: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 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内容:
省国资委财务处: 根据贵委“《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 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 规范内部资金拆借,禁止对外资金拆借。......”请问此条规定”禁止对外资金拆借“中禁止的对外资金拆借行为是否包括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明股实债“的投资行为,例如省属企业A公司与一家国有企业B公司共同新设合伙企业C企业合作受让另一家国有实控上市企业D公司下属E公司的股权,A公司和B公司双方共同经营管理C企业、管控E公司经营,与D公司共同盘活其下属E公司的低效存量资产,但合作条款中A公司、B公司为降低投资风险,要求D公司提供对C企业出资提供保本和收益的保证,请问上述省属企业A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涉及违反《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 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禁止行为?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5-22
答复时间:
2023-05-24
答复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答复内容: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广东省省属企业加强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适用范围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第十八条是对企业资金拆借行为进行规范,投资事项建议参考我委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上述回复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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