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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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民
留言日期:
2019-05-30
主题: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问题
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第三点“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如A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为某市国资委下属集团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可以为B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吗?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B公司吗?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第三条对“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定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同时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国资企发[1996]11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容” 授权集团公司持有成员企业的产(股)权及授权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产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处置。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6-06
答复时间:
2019-06-06
答复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答复内容:

周丹公民:

       您好。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质押属于国有股东的融资行为,与我委职能无关。另,相关问题所提依据是财政部财企[2001]651号,政策的解释权不在我委。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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