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内容
1、省属企业为子公司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报省国资委备案,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方可实施。
2、省属企业之间的担保,须报省国资委备案审核。
3、严禁为子公司及省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主办处室
财务管理处
三、事项范围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四、 政策法规依据
《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
五、办理程序
审核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办理材料
按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文第六条规定办理
七、办理时间
按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文第八条规定办理
八、办公电话
020-38306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