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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58336165/2015-0022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5-03-18
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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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18  浏览次数:-

粤国资函〔201568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了推动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报告

联系人:吴海明,联系电话:38306379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22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以预算管理为导向构建企业管理控制系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省属企业)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全面预算是指企业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在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确定预算期内经营管理目标,逐层分解、下达于企业内部各个经济单位,并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计划安排。全面预算管理是对预算的目标确定、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调整、考核及监督等管理过程的总称。

第四条  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围绕企业战略目标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实现战略与预算结合,以预算促进企业战略的实现。

(二)效益优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注重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内容全面。企业包括经营、投资、财务等一切经济活动以及企业的人、财、物各方面与供、产、销各环节,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由业务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等一系列预算组成的相互衔接和勾稽的综合预算体系。

(四)权责对等。将企业层级、部门、个人等内部权责利关系规范化、明细化、具体化、可度量化,权责对等,强化考核,奖惩适当。

第五条  企业是全面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省属企业全面预算工作,省属企业加强对下属企业的预算管控、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   全面预算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八条  企业的股东大会或类似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企业年度预算案、年度预算调整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年度预算案、年度预算调整案由上一级国有产权单位批准。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年度预算案、年度预算调整案由省国资委批准。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年度预算案、年度预算调整案由省国资委派出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企业年度预算案、年度预算调整案。董事会应设置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熟悉企业预算、财务及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及经营班子相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担任省国资委委派有外部董事的企业,外部董事为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的政策、措施、办法、要求等

(二)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拟定预算目标,并确定预算目标分解方案、预算编制方法和程序;

(三)组织编制、综合平衡预算草案;

(四)下达经批准的正式年度预算;

(五)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议预算调整方案,依据授权进行审批;

(七)审议预算考核和奖惩方案;

(八)对企业全面预算总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九)其他全面预算管理事宜。

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制定、审议的有关全面预算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考评与奖惩方案等,应当报董事会审核,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应设置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必须有专职人员从事预算管理工作。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年度预算总目标分解方案及有关预算编制程序、方法的草案,报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组织和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三)预审各预算单位的预算初稿,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汇总编制企业全面预算草案,提交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

(五)跟踪、监控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定期汇总、分析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委员会进一步采取行动拟订建议方案;

(七)接受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申请,根据企业预算管理制度进行审查,集中制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八)协调解决各预算执行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九)组织开展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执行情况的考核,提出预算考核和奖惩方案,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十)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子企业及事业单位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全面预算执行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全面预算方案。全面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

(二)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将本单位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四)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监督检查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五)及时分析、报告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六)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企业预算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的预算考核和奖惩工作;

(八)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考核奖惩等工作;

(九)执行预算管理部门下达的其他预算管理任务。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梳理、制定预算管理工作流程,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细化各部门、各岗位在预算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分工与权限,明确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调整、考核各环节的授权批准制度与程序。

第三章   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批与报告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本企业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科学合理的预算目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企业可根据预算项目不同,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增量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加强投资并购、固定资产购置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政府指令性投资除外);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合理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除政策性因素外,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省属企业,应当适当压缩融资预算规模;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非国有控制企业超股比的担保预算。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避免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确定经营目标。企业董事会应结合公司战略规划、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对市场的预测分析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并分解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二)编制预算草案。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组织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方案,经过逐级汇总、上下结合、沟通协调,由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最终达到综合平衡,形成年度预算草案。

(三)审议预算草案。董事会负责审议企业年度预算草案,董事应在预算审核中尽职尽责,重点关注年度预算草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协调。

(四)审批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企业年度预算草案后,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对年度预算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反馈给企业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企业年度预算案。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预算经上一级产权单位批复同意后即为企业正式预算;国有控股公司在召开审批年度预算方案会议前国有产权代表至少提前15天书面征求上一级产权单位意见,并按照意见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上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未取得上一级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国有产权代表不得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出现预算审批与预算执行时间无法衔接的情况时,企业可以由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授权董事会行使预先审议批准企业年度预算方案的权利,待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召开相关会议时再予以追加审批,并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最终批准的年度预算案执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和控制,确保预算刚性。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风险。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资产购置与维护等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企业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每季度终了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汇报预算执行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等信息。

二十八  监事会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预算,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五章   全面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重要生产经营要素价格发生较大变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五)发生导致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以上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可视情况变化提出预算调整建议,经企业董事会和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章   全面预算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各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的预算进行考核。预算考核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一部分,与经营者年薪挂钩。预算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目标考核。经审议批准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列入考核目标。

(二)预算管理考核。重点考核省属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建立完善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1预算组织机构的建立履职情况,主要考核省属企业预算组织机构的设立和履职情况。

2预算制度体系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省属企业预算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预算目标确定的合理性情况,主要考核预算目标与战略规划的衔接及预算目标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率情况。

4预算信息化系统的建立完善情况,主要考核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全面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业务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等一系列预算表格体系,作为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三十四条  人工成本等子预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粤国资预算〔20062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