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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资本运营
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粤国资改革〔2006〕45号
发布时间:2006-03-30 文章来源: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各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的程序、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失误、失察和违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政企分开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用人、考核机制以及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督促、检查,促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开展国有上市公司监管工作,建立跨部门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努力构建综合监管服务和风险处置体系,完善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管协作体系,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
二、各市国资监管部门要按省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市上报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对纳入国家重点股权分置改革范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各市国资监管部门应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目标。
三、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发,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规范与控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做优做强,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通知》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清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方案,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广东证监局审核、备案,务必在2006年底前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问题。
四、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理解和支持,针对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内控制度、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制订提高公司质量的具体计划,并逐项落实。存在关联方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通知》的具体要求,抓紧制订分阶段清欠及解除违规担保计划,并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广东证监局审核、备案,确保在2006年底前彻底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
各单位在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的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和广东证监局反映。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