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或3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在一般情况下,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以3到5人为宜,一般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必要时可设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工、青、妇委员,文体委员,保密委员。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国有企业要根据深化改革带来的管理体制、队伍结构和产业结构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优化企业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坚持和实施“三同步”原则,即:不管体制怎么改变,机制怎么转换,始终坚持建立新单位与建立党组织同步考虑,单位调整与党组织调整同步进行,党务政工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同步配备,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力。
原有党支部因工作单位撤销而撤销,或因党的组织调整而并入别的支部,或因组建总支部而重新建立党支部的,都必须由其上级党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随意撤销党支部。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人数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不超过6个月就能增加党员到3人或3人以上的情况下,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但是,这样的党文部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重大问题。如果短期内不能增加党员,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该党支部,而与邻近单位的党组织组合成联合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