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的租赁和承包行为,市政府2001年颁发的《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湛府[2001]17号文)、2006年颁发的《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湛府[2006]3号文)明确规定企业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租赁经营、物业租赁必须上报审批,此限额以下的业务行为,由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审批。在市国资委的日常信访工作中,间或有国有企业职工反映单位物业、场地租赁存在管理不规范、不公开、领导个人决策等问题。
据此,市国资委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查发现部分企业的租赁和承包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企业租赁和承包业务由领导者个人审批决策,缺乏规范的集体审批决策机制;二是企业租金和承包金的确定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三是企业内部一般也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四是企业租赁和承包业务档案资料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一般只是保存了业务的合同书,没有相关的审批和定价资料。
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市国资委拟通过制订并实施规范性的文件,督促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构,明确租赁和承包金的构成和确定方法,建立起企业租赁和承包经营的决策机构和程序。目前,市国资委拟定的《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正在征求各市属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来源:湛江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