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的“深圳经验”一直在全国产生着积极的影响。探寻深圳国资管理成功的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创新、规范、问责。创新是以管理体制改革为主线;规范是从制度建设入手,履行出资人职能到位、不越位、不错位;问责是勇于负责,敢抓敢管,对该管的事项坚决管到位。
深圳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收益管理、投资担保管理、产权变动管理、预算管理、监督稽查等方面的做法尤为突出。
改革创新是深圳的根、深圳的魂。深圳自1987年成立市投资管理公司,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相对统一管理以来,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超前试验一直没有停止过。深圳上世纪九十年代形成的“三层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全国影响较大。2004年,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深圳实际,随着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有利于从整体范围实施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市委、市政府果断决策,成立市国资委,撤销资产经营公司,实现了“三层次”体制向“两层次”体制的有序转轨。
在转轨过程中,形成了深圳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突出特点:
一是进一步实现了出资人管人、管事、管资产职能的有机结合。
二是出资人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收益权。
三是成立市投资控股公司,为市国资委履职构建了操作性平台。
四是实行企业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管。
制度建设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体制调整后,市国资委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能,原有的监管制度难以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市国资委立即对原有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在认真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能的要求和创新、规范、敢于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深圳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了产权代表决策、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12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为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能奠定了基础。
监管制度出台后,抓落实成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实施的关键。
在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方面,市国资委成立后,积极深化企业干部制度改革,加大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力度。顺利完成了对水务、公交、赛格等大型企业的总经理国内外公开招聘工作。先后对盐田港集团、机场集团、能源、大铲湾公司、粮食、运发、沙河、振业、长城、天健、旅游集团、巴士集团等多家大型企业领导班子进行了考察,对不适合原岗位的干部进行了调整,同时选拔了一批德才兼备的同志,配备了一批比较好的领导班子。
在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方面,用好国有资产收益资金,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做强做大、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等,对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和项目进行倾斜投入。
在投资担保管理方面,投资担保决策是企业重大决策和出资人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对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巨大。市国资委在总结过去国有企业投资担保失误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投资担保决策程序,要求企业必须围绕主业投资,禁止为无产权关系单位提供担保,并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通过严格管理,基本消除了非主业投资,担保关系得到初步理顺,有效杜绝了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行为,遏止了“拍脑袋”随意决策,去年重大投资项目都按规定严格履行了中介机构参与可行研究及专家评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程序,一些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通过规范论证程序被否决,企业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
在产权变动管理方面,严格监督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着力打造“阳光交易”平台,实现国有产权100%进场交易,努力提高产权竞拍竞价交易比例。通过完善制度拓宽监管范围,将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和权益变动,以及增资扩股、改制等形成的产权变动;对资产评估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与非国有单位进行合作、合资等;针对企业土地房产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了土地房产转让操作规程。
在全面预算管理方面,市国资委针对企业管理的现状,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管理模式,在全国率先推行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以全面预算管理为龙头,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控制成本费用为重点,挖掘内部潜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在监督稽查方面,国有资产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现象基本遏制。抓好产权代表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产权代表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组织全面检查,发现违规违纪的坚决进行处理。通过建立监事和财务总监外派制度,将其考核、任用、人事关系和薪酬管理等收归国资委统一管理,切断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有效提高了监督效果。引进国际著名中介机构对重点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审计监督,杜绝财务信息失真。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从典型案例的严肃查处到监管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深圳系列监管制度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兄弟省(市)国资委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今年市国资委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要求,结合监管实际,修订完善各项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