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为加强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制定《茂名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财政系统内部监督检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并将更有效地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发展。《办法》共分为五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内部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内部监督检查程序、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与归档、附则等。
《办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本局各职能科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本局各职能科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遵守局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具体包括:
(一)部门(单位)预、决算的审核、批复;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四)国债资金的管理;
(五)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
(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
(七)市级财政与县(市、区)财政资金结算事项;
(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
(九)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
(十)对省、市两级审计机关在市级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一)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的执行;
(十二)各职能科室履行外部财政监督职责;
(十三)局领导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对局机关财务、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各项费用标准、支出定额的制定和管理;
(三)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主要资产的使用管理;
(四)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内部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检查两种监督方式,并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来源:茂名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