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强化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近日,省国资委正式颁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办法分七章45条,是在原来《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过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省属企业、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和监事会的意见,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程序、资产损失认定及其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责任处罚等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划分。如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该办法明确,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及禁入限制等,包括扣减年薪,追回奖励等,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因犯罪被判刑的,终身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