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34号)的有关规定,最近,省国资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人事厅和编办联合制定了《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并以粤国资改革[2008]189号《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下发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业。
该《办法》对省属企业办中小学、社会行政和社区机构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工作原则、报批程序、工作要求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必将对进一步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起重要作用。下一步,省国资委将会同省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争尽快完成该项工作。
改革重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