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省属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2006年11月13日,省国资委召开了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上月颁发的《关于开展第一批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本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省国资委副主任林三琳、省国资委有关处室以及广业、交通、粤电、韶钢、广新外贸5家试点企业负责同志共约20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统一了认识,研讨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探索了工作思路。大家普遍认识到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既是从整体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要求,又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是加强企业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企业依法治理的要求,对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具有特殊意义。
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目标。要求在2007年底前,试点企业要在目前已完成初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实现总法律顾问岗位和职责到位,发挥把关人的作用,建立健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企业依法决策和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通过积累经验,为在省属企业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奠定基础。
会议要求,各试点省属企业应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试点工作。一是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总结回顾三个阶段的工作;二是切实实现三个转变:从现阶段主要依靠社会中介机构,转变为依靠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相结合;由重在事后补救转变为事先防范为主、事中监督为主、加强管理为主;将总法律顾问作为一般中层管理人员转变为将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充实队伍,落实职责,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并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
(综合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