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主业定位、财务预决算、投资和担保、产权转让、改制重组、薪酬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对国有资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件。
重大事项分为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核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为审核事项:
(一)省属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请破产、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实施主辅分离企业改制方案;
(二)省属企业的企业定位、产业分工和发展主业;
(三)省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际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省属企业及子公司未列入省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超过净资产5%或5000万元的境内投资,省属企业及子公司在境外投资(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四)省属企业及重要子公司产权转让、划转、评估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五)省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表及说明,省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省属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实收资本,以及企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六)省属企业对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七)省属企业的股权期权激励方案,省属企业及子公司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管理计划;
(八)省属企业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以及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九)省国资委要求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省属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省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内单项超过净资产5%或50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投资;
(三)省属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以及为子公司提供单项超过净资产1%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四)省属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五)省属企业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财务快报、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结果;
(六)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七)省国资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核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后及时上报,备案事项须在董事会(或决策层)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审核事项和备案事项须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或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的审核事项按出资人职责依法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全省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等。
根据需要,省国资委对有关事项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审查。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申报资料齐全的,省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省国资委应及时告知。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核意见书,又未告知需延长时间的,视为无异议,企业可自行实施。
第九条 省属企业上报的备案事项,省国资委有权进行复核和纠正。
第十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或决策层)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上报的审核事项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未按本办法上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须报省国资委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党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审核、备案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