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30日,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在上海主持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会议对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提出了五项要求: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要注意把握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立法原则、基本特点和主要内容,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重点是推进《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暂行办法》等的立法工作,要力争再用两至三年的时间,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
二、继续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要重视发挥好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力争2007年年底在中央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普遍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努力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实现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指导企业把经营决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法律审核把关,努力从源头上消除法律风险。要将企业领导层是否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经营,作为考察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要定期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认真剖析,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三、扎实做好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工作
要按照规定的学习时间,分别对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和下级国资委进行分期分批轮训,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力争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率先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五、探索执法督查工作
“法贵在行”,“有法不依,与无法同”。在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实施的督查工作,努力在国资委系统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良好法治局面。
来源:深圳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