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对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国资委在一份措辞严厉的文件中明确表示:“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不论责任人是否离职都要严肃追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历史遗留的资产损失问题要查明原因,认定事实,分清责任;对新发生的资产损失,更要严格责任认定,依法依纪依规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资委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的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的要求,国资委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2006年在中央企业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
国资委明确了四点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求旗下央企检查是否按要求落实不良资产管理的领导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管理职责,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纪委书记是否在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责任,领导并亲自参与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工作;
二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涉及是否建立了不良资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和资产损失日常处理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并且检查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三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否规范,检查对已经认定的资产损失是否制定了继续清理和追索的措施,检查是否分类处置不良资产,处理方式是否规范,处置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并且检查对《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执行情况,是否把国有资产损失降到最小;
四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过错责任是否追究,检查有关部门是否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整改建议,检查对违纪违法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是否按规定予以查处。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