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党委(党组):
《广东省省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工作的意见》经报省纪委同意并经省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各企业贯彻落实情况请于8月26日前报省国资委纪委。
联系人:彭卓卓,联系电话:38306305。
中共广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各地市国资监管机
构党委(党组)。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14年8月12日印发
广东省省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工作的意见
随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不断加快,省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将日趋严峻,对省属企业各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省属企业健康发展,现就省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晰职责任务,严格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
(一)省属企业各级党委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
省属企业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省属企业党委及班子成员应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的职责。
(二)省属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
1. 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做出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2. 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推进廉洁文化进企业,强化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
3. 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完善责任体系,真正把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各党委、各部门、各岗位和个人。
4. 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党委班子成员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责任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工作,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防止职责范围内的廉洁风险和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5. 选好用好人员。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之前,应充分听取纪委和有关监管部门对拟提拔人选意见。完善和落实新任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考察等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严格人事组织纪律,主动接受各级监督。
6. 深化作风建设。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领导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认真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7. 强化权力监督。认真制定和落实惩防体系建设规划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程序。认真组织排查投资决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个人廉洁责任风险,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深化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推进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努力建设“阳光国企”。
8. 坚决反对腐败。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积极推动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支持和保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职责,配足配强纪检监察人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办案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物资保障和良好工作条件。
9. 带头做好表率。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薪酬管理等制度,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带头接受监督,带头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带头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
(三)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委主体责任任务,认真履行领导责任,主动了解企业重大案件、作风纪律建设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案件亲自督办,强化组织推动,加强教育监管,保持清正廉洁。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监督。
二、树立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省属企业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强化担当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省属企业纪委书记是履行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
(二)省属企业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任务。
1. 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召开反腐倡廉工作等会议,经常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2. 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加强对中央和省委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定期听取所属企业党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考核检查。
3. 严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企业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廉洁从业、作风建设、权力运行等情况,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加强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促进风险防控工作落实。
4. 加强责任追究。坚持有损失必查、有责任必究、有腐败必惩原则,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资产损失调查和责任追究。资产损失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或资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相当于上年末资产总额1%以上的,应出具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报省国资委纪委。资产损失超过5000万元(含)或一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造成资产损失超过1000万元(含)的,应报省国资委纪委,由省国资委纪委牵头组织调查和责任追究。
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所属企业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
5. 严肃查办案件。在省国资委纪委统一领导下,依据《广东省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粤纪发〔2004〕33号),领导(指导)所属企业案件查办工作,认真检查、处理规定权限内的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重点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等案件,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在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决策、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和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领导人员。
三、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
(一)省属企业党委、纪委要认真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积极推进省属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在监管企业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工作。
1. 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省属企业凡设立党委的一律设立纪委,同时设立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配有专职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专职纪检监察人员编制数额3-7人,大中型企业不得低于5人。根据规模和任务需要,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可以适当增配。
2. 建立纪委领导考核评价机制。省属企业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的年度考核评价以省国资委纪委会同省国资委人事部门为主,纳入独立考核评价体系;纪委副书记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以省国资委纪委会同企业纪委与企业人事部门为主;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以企业纪委会同企业人事部门为主。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评价成绩将作为享受薪酬待遇、轮岗交流、表彰奖励、提拔任用以及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二级企业纪委领导和机构人员履行监督责任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执行。
3. 落实纪委领导职位与薪酬待遇。省属企业纪委书记排在企业行政副职之前,其薪酬待遇不低于本企业同一级别副职平均水平。视情况可以享受本企业正职薪酬待遇。
省属企业纪委副书记排在各部门正职之前,其薪酬待遇不低于本企业部门正职薪酬待遇平均水平;同时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可按企业总经理助理级配备。
省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其他人员薪酬待遇由企业进行管理,不得低于其他部门同级人员薪酬平均水平。
4. 落实纪委书记分工要求。企业纪委应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主业意识。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专职监督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内审等工作,不分管与监督无关的业务。与此分工要求不一致的,各企业应做相应调整。
5. 落实纪委领导轮岗交流规定。省属企业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每届任期3年,根据需要可以连任,但同职级连任原则不得超过2个任期。纪委书记交流轮岗,由省国资委纪委商省国资委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
6. 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的措施。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可以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调阅企业财务、内审和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在省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时,为省国资委纪委提供有关情况;根据省国资委纪委授权,对反映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向省国资委纪委报告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定期约谈所属企业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通过“签字背书”、调研等方式,督促落实“两个责任”;对企业重点投资经营项目组织效能监察;依据权限开展案件检查工作等。
(二)组织监管企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试点。
1. 选择2家省国资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省属企业和1家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省属企业进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试点。试点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原则不变,特殊情况由省国资委纪委商人事部门以及企业党委确定。
2. 省国资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试点企业纪委书记提名考察以省国资委纪委会同人事部门为主,由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可按企业正职配备;省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试点企业纪委书记可享受企业正职薪酬待遇。
3. 纪委副书记提名考察以省国资委纪委会同企业人事部门为主,由企业党委研究决定。原则上设纪委副书记2名,其中1名纪委副书记兼内设监察部门负责人,按企业总经理助理级配备。
(三)探索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聘请对省属企业忠诚度高的员工或专职监事担任特邀监察员,畅通企业一线监督信息渠道,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四、强化检查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工作
(一)省属企业党委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 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党委班子成员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 监督所属企业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 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选拔任用挂钩,形成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负责、工作层层落实和一级抓一级的工作责任体系。
4.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连续两次以上出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腐败案件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领导人员责任。对阻碍纪委办案或以职务影响办案工作的企业领导人员加大问责力度。
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主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或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党纪政纪处理外,其薪酬等级系数应按有关规定相应调低或扣减相应年薪。
(二)加强对所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考核检查。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人员,上级纪委应会同企业党委予以表彰奖励、提拔使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企业纪委责任:
1. 发现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苗头或腐败问题线索,未及时提醒或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2. 对党委、纪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3. 对上级纪委交办的案件、信访件及其他事项不按要求办理或通风报信和设置障碍,或对上级纪委案件查处等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4. 对企业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拖延不查、执纪不严的,或线索处置在向党委报告的同时,不向上级纪委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其他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行为的。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一)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对省属企业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国资委纪委要建立由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审计处、监事会工作处、考核与统计评价处、人事处等部门参加的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省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对省属企业落实“两个责任”的经常性指导与监督,落实监管责任。
省属企业党委对落实主体责任要常抓常议,加强宣传,总结经验,抓好典型,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企业纪委组织协调作用,推行纪检监察、内审等监督部门合署办公,形成由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构成的“三位一体”大监督机制,提高履行主体责任的能力。省属企业党委每年应向省纪委、省国资委党委、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省国资委纪委和省属企业纪委应积极推动和监督所属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并监督所属企业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树立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遏制腐败的执纪导向不动摇,注重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省属企业纪委书记定期在向省国资委纪委述职述廉述责、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的同时,应报告本级党委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主动接受省国资委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三)健全资产损失问责工作组织机制。省国资委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纪委牵头,设立由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法规处、审计处、监事会工作处、考核与统计评价处和人事处参加的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企业党委应参照这一模式抓紧完善问责工作组织机制,有效开展对资产损失的问责工作。
(四)建立对省属企业巡视督查工作机制。省国资委成立省属企业巡视督查办公室,由省国资委党委领导,纪委具体组织,从委机关和企业的财务、审计、法律、监察等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若干个巡视督查组,每年定期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督查,重点对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紧扣“四个着力”,注重发现问题,形成有效震慑,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督促企业党委、纪委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五)健全执纪监督保障机制。
1. 省属企业党委、纪委应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严格落实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人事部门为主的要求。
2. 完善案件查办工作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拓展案源。依托企业内部资源,利用企业办案力量,开展交叉办案,提高信访举报件的核查率。完善案件查办组织协调机制,必要时,省国资委纪委可统一调配企业纪检监察人员,集中查办重要案件。调查重大资产损失和腐败案件的同时应剖析案发原因,对相关事项和责任人建立登记、报告、整改和问责机制。
3. 完善制度保障体系。重点建立完善省属企业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述职述廉、群众评议、诫勉约谈、专项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操作,规范程序,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4. 加强企业纪检监察队伍组织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保障纪委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
(六)各省属企业党委应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细则,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