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防范和化解相关涉法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粤国资综合〔2017〕8号)的相关规定,决定更新完善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简称“法律机构库”,下同)入库机构名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机构库入库申请
法律机构库以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为组成单位。自愿加入法律机构库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自荐、省属企业推荐或地市国资委推荐等方式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省属企业推荐或地市国资委推荐的,应事先征求被推荐人同意。
每一家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应指定至少1个备选律师团队,每个备选律师团队应由不少于6名执业律师组成。
二、入库基本条件
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律师所设立独立的党(总)支部或联合党支部;
(二)依法成立满3年,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且经年检合格;
(三)在册执业律师30名以上,内部管理规范,专业分工明确;
(四)熟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
(五)具有良好的声誉,且近3年没有被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记录。
(六)具有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优先:
1.担任省政府或其他省直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
2.担任地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仅限于非广州市的申请律所);
3.获两家以上省属国有企业联名推荐或三家以上市属国有企业联名推荐的;
4.在处置企业改制、不良债权、IPO项目等方面具备丰富经验的。
三、入库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入库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备选律师团队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五)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律所须将以上(1)-(4)项材料的电子版保存于光盘或U盘中,并与纸质版材料一同提交。
四、入库程序
通过自荐或省属企业推荐的形式申请入库的律所,申请材料应以直接报送或邮寄的形式于2018年7月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采取邮寄方式的,邮戳日为送达日。
通过各地市国资委推荐的形式申请入库的律所,申请材料应先报送至地市国资委汇总,再由地市国资委统一以邮寄的方式于2018年7月5日前报送至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邮戳日为送达日。
入库采取差额录用的方式。省国资委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拟聘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为入库机构。
联系人:谢锐勤, 电子邮箱:136213649@qq.com
联系电话:020—38306300,传真:020—38306324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2709号房
邮编:510075, 网站:www.gdgz.gov.cn
附件: 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入库申请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