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对象存在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主办单位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和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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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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