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审核论证,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联系人:李遥,联系电话:38306262。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5日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企业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论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称“省属企业”)。
(三)本意见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务机构或外聘中介机构在从事参与企业重大事项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或企业的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法律顾问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审核论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出席/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时,应对重大事项独立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五)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务机构和外聘中介机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企业法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法律意见书
(六)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签署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外聘中介机构出具的,需由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审核签署,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对外聘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提出不同意见。
(七)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企业重大事项,未经法律审核论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上报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或其他政府部门。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务机构的意见与业务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公司决策层应充分考虑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务机构的意见。
(八)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改制方案、产权处置或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重大投融资项目、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方案等,应当事前进行法律论证,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见附件)。法律意见书作为文件附件报省国资委,未报送法律意见书或报送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省国资委不予受理。
(九)企业报送省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可由企业法务机构或外聘中介机构出具,但涉及转让国有资本的企业改制方案、产权处置或重大资产处置方案、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重大投融资项目、制订公司章程的,应当由外聘中介机构出具。
第三章 法律意见书制作要求
(十)法律意见书要求一事一议,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结论明确。一般包括:
1. 标题;
2. 主送对象;
3. 正文;
4. 附件;
5. 落款(含签字栏)。
(十一)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1. 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所掌握信息、资料的声明;
2. 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3. 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4. 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法律分析、风险评估及相关论证;
5. 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审查结果、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同意或否决意见、处理建议、注意事项等;
6. 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附件一般应包括相关证据资料、法律文书或规范性文件等为法律审核论证提供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必要的书面材料。法律意见书与重大事项同步报审时,若报审材料附件中已包括前述书面材料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只列明所审查材料的清单以及报审附件中未提供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三)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省属企业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和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因不建立或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导致产生重大法律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省国资委依据情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五)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对已披露重要事实论证、适用法律错误等,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由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务机构负责人或经办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并由省国资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责任。
(十六)外聘中介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出现前项情形的,按照企业与外聘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并由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十七)省属企业可以参照本意见,依法制定所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工作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八)本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意见书应当重点论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