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协会:
为进一步协调和整合法律资源、提高工作效力和活力,促进省属企业法务工作改革发展,切实防范和化解相关涉法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国资函〔2015〕654号)的要求,我委决定建立健全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库组建
机构库以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为组成单位。自愿加入机构库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自荐、企业推荐和社会推荐等方式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企业推荐或社会推荐的,应事先征求被推荐人同意。
每一家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应指定至少一个备选律师团队,每个备选律师团队应由不少于6名执业律师组成。
二、入库基本条件
申请入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3年,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且经年检合格;
(二)在册执业律师30名以上,内部管理规范,专业分工明确;
(三)熟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声誉,且近3年没有被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记录。
不满足前款(一)、(二)、(三)条任意一条要求,但专项法律服务业绩突出,经两家以上(含两家)所出资企业联名推荐的律师事务所也可申请入库。
三、入库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入库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电子版可在省国资委网站下载),企业推荐或社会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备选律师团队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五)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向我省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明材料等。
四、入库程序
入库申请材料应以直接报送或邮寄的形式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采取邮寄方式的,邮戳日为送达日。
入库采取差额录用的方式。省国资委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拟聘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为入库机构。
五、其他
现有的广东省国资委律师库入库律师可以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需填写《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电子版可在省国资委网站下载),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
联系人:综合法规处 李遥,E-mail:51979966@qq.com
联系电话:020—38306262,传真:020—38306324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2709号房
邮编:510075 网站:www.gdgz.gov.cn
附件:1. 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入库申请表
2. 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变更登记申请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