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用好用活现有法律服务资源,提高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质量,发挥法律服务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联系人:李遥,联系电话38306262。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11日
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管理办法(暂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完善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入库机构的组建、选聘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入库机构的资格审核,并定期对入库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省国资委决定入库机构数量,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入库机构进行淘汰及增补。
第四条 机构库申请入库采取自愿原则,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向省国资委提出入库申请。
第二章 机构库的组建
第五条 机构库以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建,每一家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不少于6名执业律师组成的备选律师团队。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3年,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且经年检合格;
(二)在册执业律师30名以上,内部管理规范,专业分工明确;
(三)熟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有国企服务经历者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声誉,且近3年没有被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记录;
不满足前款(一)、(二)、(三)条任意一条要求,但专项法律服务业绩突出,经两家以上(含两家)所出资企业联名推荐的律师事务所也可申请入库。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入库时应向省国资委提交如下资料:
(一)《广东省国资委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入库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备选律师团队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五)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入库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入库可采取自荐、企业推荐和社会推荐等方式进行。
(二)省国资委对申请入库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拟聘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其为入库机构。
第三章 入库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应当优先在机构库中选取入库机构。所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事项时,省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可以从机构库中选取入库机构并向所出资企业推荐。
如入库机构不能满足所出资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可以聘请机构库以外的律师事务所。所出资企业聘请机构库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聘请入库机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一条 入库机构为所出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由入库时所指定的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勤勉尽责,维护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所出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为所出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入库机构应当向所出资企业提供年度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该年度为所出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概况,包括服务的事项及工作时间;
(二)该年度就重大事项为所出资企业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三)就法律服务工作或所出资企业规范化运作提出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的入库机构填写法律服务质量评分表。
第十四条 年度述职报告及法律服务质量评分表由所出资企业及入库机构盖章,并由所出资企业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入库机构的淘汰及增补
第十五条 入库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国资委可以将其从机构库中淘汰:
(一)受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二)连续3年未向所出资企业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的;
(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四)经专家委员会对其为所出资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负面评价的。
(五)经所出资企业提出淘汰申请和理由,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淘汰的;
(六)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机构库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名录更新。因入库机构被淘汰而需要增补的,由省国资委根据本办法选聘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所出资企业下属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独资、控股的子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建立法律服务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对入库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库留任、淘汰的依据。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专项法律服务质量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