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的精神,落实《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0号)的要求,更好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省属企业活力,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给予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授权放权。同时,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管理基础等,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省属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运作机制,建设规范高效的董事会,提升董事会履职能力。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总部职能和管理架构,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用得好。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省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国资委建立授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请各省属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制定本企业的授权放权清单,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广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广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一、对各省属企业的监管取消事项(9项)
1.取消省属企业参与非控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包括认购新股、参与增发等)审核。
2.取消省属企业子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清算的备案。
3.取消省属企业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备案。
4.取消省属企业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备案。
5.取消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备案。
6.取消省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备案。
7.取消省属企业重大对外捐赠事项备案。
8.取消省属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审核。
9.取消省属企业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审批。
二、对各省属企业的下放事项(10项)
1.省属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2.省属企业审核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涉及上市公司及对外投资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省属企业决定所属企业改制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4.省属企业董事会审核所属非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
5.省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6.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决策《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0年版)》之外的投资项目(涉及新设基金、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及省属企业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7.董事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决定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其中,公益基础类省属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市场竞争类省属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0%,金控类省属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含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得高于15%。
8.省属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视同境内投资进行管理。
9.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省国资委同意后,省属企业审核分期实施方案。
10.省属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决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对各省属企业的授权事项(10项)
1.省属企业审核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2.省属企业审核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3.省属企业审核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4.省属企业审核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5.省属企业审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6.省属企业审核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7.授权省属企业董事会审核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方案。
8.授权省属企业董事会审核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9.授权资产负债率低于预警线的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纳入年度全面预算范围内的直接债务融资方案。
10.授权省属企业董事会对经理人员及其他副职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党的有关部门另有专门考核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特定企业的下放授权事项(9项)
1.授权粤海控股集团转让存量上市公司股份事前备案,转让增量上市公司股份事后备案,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后备案。
2.授权粤海控股集团与系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前备案,与系内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后备案。
3.授权粤海控股集团存量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前备案,增量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后备案。
4.授权交易控股集团董事会决定企业市场化经理层成员的选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5.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决定企业年度非主业投资比例。其中,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5%,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设非主业投资比例限制。
6.授权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核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方案。
7.授权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在已批准的主业范围以外,根据落实国家和省战略需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省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拟培育发展的1-2个新业务领域,报省国资委同意后,视同主业管理。待发展成熟后,可向省国资委申请将其调整为主业。
8.授权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核所属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事项,有关事项的开展情况按年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9.授权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探索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