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省国资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省属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要把疫情防控作为首要任务,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在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的前提下,分类有序地安排本集团复工复产工作。
通知提出省属企业要发挥国有企业关键作用,一是要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在交通运输、防疫物资生产、商贸流通、民生物资生产和供应方面切实发挥省属企业服务保障功能;二是减免租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三是要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已与省属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省属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四是要保障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法权益。同时,省属企业要用好国家和省的援企稳岗政策。
通知还明确了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鼓励支持措施:一是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考核,将因疫情防控需要开展紧缺防控物资采购、运输保障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作为特殊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根据疫情对当期损益的影响予以适当考虑;二是省属企业承担疫情防控所需专项药品、器械、防护材料、隔离设备、软件等研究、测试、开发等支出,在计算年度研发支出时予以加倍确认;三是对在疫情防控中勇担重担、成效突出的企业,年度考核予以加分奖励。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加班工资和奖励性工资,企业要优先保障,及时发放,单列管理;四是省属企业免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利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