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资函〔2012〕402号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以及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以及《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津贴 通知
校对人:刘励 打字:03
附件1:《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附件2:《高温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