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粤国资考评〔2013〕61号)和《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国资考评〔2013〕62号),现就做好2014年度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2014年度考核范围为20户省属企业,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和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考核内容按照省国资委与各省属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绩考核相关事项的申报及处理
省属企业应按规定报送考核涉及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量化指标需报送指标计算过程,其中财务指标需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非财务指标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或权威专业鉴证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证明。
(一)竞争性企业年度基本指标的申报。竞争性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包括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的数额。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当期考核净利润与企业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相关调整事项(仅适用于基本指标)具体如下:
1. 关于利润加成。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利润加成计算的省属企业,需提供重大科技项目收益情况说明,并附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决算报表,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还需提供相关证书。
2. 关于视同利润事项。视同利润事项包括经批准的民生支出、研发支出和对外捐赠支出。省属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填报《2014年省属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信访突出问题涉及民生支出影响经营业绩情况审核表》和《2014年度省属企业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影响经营业绩情况审核表》,列示民生支出、研发支出有关项目和费用支出情况,经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审核确认方能视同考核利润。申报捐赠支出视同利润需提供省国资委同意捐赠的批复文件。
3. 关于非经常性损益。各省属企业应正确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对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必要的附注说明,并按照《非经常性损益考核处理细则》调整考核净利润。
(二)竞争性企业年度分类指标的申报。分类指标中的财务指标按国务院国资委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所附公式计算指标完成值,非财务指标按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报送指标完成情况。
(三)准公共性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申报。考核净利润或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企业,参照竞争性企业申报指标完成情况;其他指标按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报送指标完成情况。
(四)核心工作指标的申报。省属企业按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填报《省属企业2014年度核心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申报表》,并结合《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核心工作(难度)系数评议细则》(粤国资考评〔2014〕85号),就核心工作的基本情况、考核期内完成情况及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等作出说明,作为评定各省属企业核心工作(难度)系数参考依据。
(五)补充考核指标的申报。
1. 关于盈余现金保障倍数。计算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时,可将投资收益收到现金加至经营现金净流量计算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
2.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指标。应收账款管理指标是指省属企业应收账款增长幅度与营业收入增长幅度对比的差值。
(六)经济增加值指标的申报。省属企业继续试行经济增加值模拟考核,应按《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规定申报指标完成值,并请就企业经济增加值完成情况、改善情况提交分析材料。
(七)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考核指标的申报。省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年初约定,申报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八)单列项目的申报。省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报送单列考核项目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并说明项目单列考核期限、项目进展情况等事项。
(九)单项加分的申报。企业申报创新发展单项加分的,应根据《年度考核计分及年薪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交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
(十)重大事项的申报。企业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案件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重大信访维稳事件,必须报送相关情况说明。
(十一)任期指标的申报。在报送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时,各省属企业应报送任期考核指标的年度完成情况。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第9号令)规定计算指标完成值;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计算指标完成值。
(十二)被出具保留意见的考核处理。年度审计报告被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省属企业,必须针对保留意见事项向省国资委提交相关说明和材料,并解释未进行调整的原因。
(十三)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情况的申报。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度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阶段性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函〔2014〕440号),将2014年度全员业绩考核结果材料报我委(考评处)备案,我委依据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核查计分并计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十四)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工作情况的申报。省属企业按规定将本企业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工作相关材料报我委(监事会处)备案,我委按照《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函〔2014〕560号)有关规定,对企业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工作进行考核评分。
(十五)关于企业负责人薪酬计算相关材料。由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在呈批,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计算办法需作相应调整。待有关规定明确后,再核定2014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
三、经营业绩专项审核报告的要求
负责企业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按本通知的要求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省属企业应当提供审核确认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所需的相关依据、证明材料等给负责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鉴证。
(一)凡参与省属企业年度报表决算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应审慎执业,做好企业经营业绩重点领域的专项审计工作。
1. 坚持执业操守。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和出具审计报告。
2. 突出审计重点。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履行审计程序,结合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波动的情况,重点关注公允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开发费用资本化、金融工具分类、异常关联交易、非经常性损益界定及披露、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范围等领域。
3. 规范审计意见。中介机构发表审计意见应规范、明确,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资产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予以客观的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中介机构对企业审计结论避重就轻、含糊其词,影响省国资委对企业经营情况判断的,将视情况予以提请注意或者限制其下年度在省属企业承接有关的审计业务。
(二)各省属企业与负责本企业审计的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明确中介机构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就以下事项进行审计和发表审计鉴证意见。
1. 对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其本年度整改情况,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2. 对企业合并报表范围是否与省国资委批复文件相一致发表审核意见;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与上年度对比有变化的,分别就不同情况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影响发表审计意见。
3. 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和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包括应计算年度完成情况的任期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专项审计鉴证,列示考核指标的量化计算过程。
4. 对企业采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恰当性发表审计意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使用不当及其对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5. 对企业会计差错的具体事项、归属的具体年份、调整内容和原因出具审计鉴证意见,分析是否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真实性造成影响。
6. 对企业应收款项核算、管理情况及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发表审计意见,按不同账龄段分别列示企业应收账款项(含其他应收款)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坏账准备金,披露是否存在坏账准备政策使用不当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7. 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披露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投资损益确认情况等,是否存在核算办法使用不当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8. 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追溯调整及核销等的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
9. 对企业处理历史遗留及信访突出问题涉及民生支出的真实性及其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表审计意见。
10. 对企业研发支出影响经营业绩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11. 对公允价值计价引起损益、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审计鉴证。
12. 对企业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及其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审计鉴证。
13. 对《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比较表》及汇编范围企业年度间主要指标差异原因说明发表审计意见。
14. 对企业年度人工成本进行专项审计,并按以下要求发表意见:
(1)按《2014年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支出情况明细表》列示的内容,分别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提供相应的审核数据。
(2)对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企业2014年计划完成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3)对省属企业负责人2014年的实际薪酬发放情况(含兑现2013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的年薪清算数和预发2014年度薪酬)以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对2013年度考核年薪的兑现情况(含2013年预发2013年度薪酬和2014年补发2013年度薪酬)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4)对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企业2014年使用以前年度工资结余情况及年末应付工资余额情况予以披露。
(5)对人工成本各项目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15. 对企业考核涉及的其他个性指标发表专项审计鉴证意见。
四、考核材料的报送要求
各省属企业报送的各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以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考核材料包括:
(一)文字材料。
1. 2014年度生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
2. 2014年度重大事项说明。
3. 2014年度审计意见说明。
4. 2014年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和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名单变化说明。
5. 民生支出说明(如申报涉及民生支出事项则必需报送)。
6. 研发支出说明(如申报涉及研发支出事项则必需报送)。
7. 2014年度核心工作完成情况说明。
8. 经济增加值情况说明。
9.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考核年度合并会计(决算)报表(包括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企业报表。
(三)考核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决算报告、审计情况说明书、管理建议书等。[再核实是否如此表述]
(四)考核年度考核专项审核报告。
(五)业绩考核附表。
1. 《2014年度省属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信访突出问题涉及民生支出影响经营业绩情况审核表》(附件1)。
2. 《2014年度省属企业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影响经营业绩情况审核表》(附件2)。
3. 《2014年度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申报表》(竞争性企业适用附件3、准公共性企业适用附件4)。
4. 《2014年度省属企业核心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申报表》(附件5)
5. 《2014年度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自查表》(附件6)
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如涉及民生支出或研发支出,需单独报送一份加盖公章的申报表及说明;核心工作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单独报送一份),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委,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zw_kpc@gd.gov.cn。
联系人:姚琼,联系电话:38306307。
附件:1. 2014年度省属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及信访突出问题涉及民生支出影响经营业绩情况审核表
2. 2014年度省属企业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支出影响经营业绩情况审核表
3. 2014年度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申报表(竞争性企业适用)
4. 2014年度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申报表(准公共性企业适用)
5. 2014年度省属企业核心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申报表
6. 2014年度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自查表
7. 2014年度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量化指标计算过程表
8. 2014年度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核报告(参考模版)
9. 2014年度生产经营总结分析报告(参考模版)
10. 2014年度重大事项说明(参考模版)
11. 2014年度审计意见说明(参考模版)
12. 2014年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和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企业名单变化说明(参考模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