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导读
广东省属企业改革,在17种情形下的失误,可以“区分”追责!省国资委日前出台政策,重点明确了落实“三个区分”原则的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列明了可以适用“三个区分”的四大方面17种情形和一律不得适用“三个区分”的10种情形,激发活力,让企业领导人员推进改革创新有规可依。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汤南
广东省属企业改革,在17种情形下的失误,可以“区分”追责!昨日,记者从广东省纪委官微“南粤清风”获悉,省国资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激发省属企业改革创新活力的意见》(下称《意见》),重点明确了落实“三个区分”原则的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列明了可以适用“三个区分”的四大方面17种情形和一律不得适用“三个区分”的10种情形,激发活力,让企业领导人员推进改革创新有规可依。
省国资委表示,该《意见》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意见》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原则,在问题线索初核、审查以及审理过程中,应准确把握定性量纪尺度,树立正确的执纪导向。对于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在企业改革和投资经营领域,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国家无明确规定进行的探索性试验和深化改革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应当适用“三个区分”。
在执纪导向方面,《意见》强调准确定性量纪。
适用于“三个区分”的17种情形
1.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多种形式,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引入战略投资者,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3.探索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4.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探索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并购重组或参股国有企业。
5.引导非国有资本进入公共项目,参与准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
1.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本投资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推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深化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产业合作。
2.推动国有企业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证券化,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
3.构建产融结合的基金平台,吸引非国有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根据战略需求确保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4.探索组建或改组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划转现有国有股权,聚集和盘活存量资产,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1.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非控股股东制衡机制,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
2.推行选人用人新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招聘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3.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探索持股经营、技术入股、增量奖股、期股期权等多种激励途径,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
4.严格企业风险管控,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推行全面预算管理,逐步退出资金驱动、高风险、低回报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1.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解决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造成难于避免的不良影响。
2.根据巡视、审计或上级工作要求整改存在问题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3.在政策制度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4.因紧急避险、不可抗力造成合理损失。
坚持依纪依法、不枉不纵,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客观公正、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国企改革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尊重国企改革规律,尊重企业首创精神,正确把握失误与错误、为公与谋私的政策和纪律界限,积极探索建立改革容误机制。此外,对于执纪,《意见》还强调,注重抓早抓小,完善澄清机制,严守纪律底线。
《意见》明确规定,在四个方面出现改革上的失误,可以综合考虑主观状况、问题性质、情节轻重、损害大小和对后果损失的态度等,按照“三个区分”的原则进行追责。这四个方面包括:在引进非国有资本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在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面,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在敢于担当积极解决“老、大、难”问题方面。具体情形则包括了17种,比如,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引导非国有资本进入公共项目、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在政策制度允许的情况下,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等。
同时,《意见》也专门明确,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的、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的、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的等10种行为不得适用“三个区分”。
1.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2.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3.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4.违反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5.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6.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8.“为官不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9.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10.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