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4部分:档案整理服务》等12项行业标准,为档案外包服务、各类档案管理、档案馆建设等工作提供了参考。12项行业标准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内容为标准简介:
《档号编制规则》(DA/T 13—2022) 本文件代替DA/T 13—1994《档号编制规则》,规定了档号的结构、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适用于档案馆(室)编制档号。 《明清档案著录细则》(DA/T 8—2022) 文件替代DA/T 8—1994《明清档案著录细则》,本文件确立了明清档案多级著录原则,规定了明清档案著录项目、著录用标识符、著录用文字以及各层级著录项目细则。适用于保藏明清档案的各类机构开展明清档案的著录工作。某些内容或形制特殊的明清档案可参照使用或提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档案著录规则》(DA/T 18—2022) 本文件代替DA/T 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确立了档案多级著录模型和原则,明确了档案著录项目及其约束性、著录层级及著录主体,规定了各著录项目的著录要求。适用于档案馆(室)对各类档案的著录。 《档案修裱技术规范》(DA/T 25—2022) 本文件代替DA/T 25—2000《档案修裱技术规范》,规定了纸质档案手工修裱原则、设备工具、材料、技术、质量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其他纸质档案保管机构参照使用。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第4部分 档案整理服务》(DA/T 68.4—2022) 本文件规定了档案整理服务外包工作中发包方工作规范、承包方工作规范、信用评价与质量监督的要求。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传统载体档案整理服务外包工作。 《实物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89—2022) 本文件规定了实物档案数字化的组织与管理,确定了实物档案数字化前处理、数字化采集、影像处理工作与实物档案验收、移交和入库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室、档案馆采用拍摄、扫描等方式对实物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的管理。 《档案仿真复制工作规范》(DA/T 90—2022)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档案仿真复制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业务外包、设备选型、前期准备、图像采集、图像处理、图像输出、后期制作、质量检查与移交,以及数据管理与利用的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开展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档案二维仿真复制工作,其他单位开展相关仿真复制工作可参考执行。 《档案馆照明系统设计规范》(DA/T 91—2022) 本文件规定了档案馆照明系统的一般规定、照明指标、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和安全防护与接地。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档案馆照明设计,其他档案保管机构可参照执行。 《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DA/T 92—2022) 本文件确立了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实现单套管理需要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资源建设与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达到的要求,提出了可行性评估的方式、方法。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以及对本单位实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可行性评价。 《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DA/T 93—2022) 本文件明确了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的工作流程,规定了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准备工作和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的要求。适用于档案移交单位与档案馆之间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其他机构之间的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可参照使用。 《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范》(DA/T 94—2022) 本文件规定了电子会计资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处置等工作的要求。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开展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财务报销电子会计凭证档案管理技术规范》(DA/T 95—2022)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财务报销电子会计凭证的采集、组件、归档、存储、统计、利用以及相关系统衔接的要求。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电子会计凭证档案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测试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