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正式实施。《制度》明确了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工作调查范围、具体内容等,为档案统计工作开展提供重要依据。
一、修订工作
1.修订背景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工作依照《制度》开展,面对档案事业新形势新要求,及时做好《制度》修订工作,是做好档案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原《制度》为2018年修订,2021年仅做个别调整,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制度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修订原则
修订工作坚持依法统计、兼顾历史,与时俱进、易于理解的原则。一是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二是保持历史延续性,保持报表结构框架不变,便于相同指标进行年度对比。三是充分考虑时代特点,对部分指标进行增删,更科学全面反映档案事业发展现状。四是坚持易于理解、方便填报的原则,对制度中涉及单位较少、不易填报等指标进行修改或删除。
3.编制过程
编制工作通过电话、线上或书面调研等方式,广泛征求地方档案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事业单位,部分档案统计人员和档案专家的意见建议,系统梳理近年来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对比历年档案统计制度,参考相关部门统计制度,拓展思路,明确重点,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制度送审稿。2022年12月,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度》实施。
4.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增加部分指标。如档案馆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DA—2表”)中增加档案修复情况;档案宣传情况中增加“本年档案文献纪录片、微视频”“本年档案专题讲座”“本年档案馆开放体验活动”等相关指标;“档案馆基本建设情况”中增加“档案馆主体建筑竣工时间”指标。DA—2表、档案室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DA—3表”)中增加数字化成果计量单位“万幅”“检索工具”等指标。
二是修改指标。档案主管部门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DA—1表”)中不再单独统计“面授培训”和“远程教育”,将其相关内容合并统计。DA—2表“档案利用情况”中单位和个人的利用目的合并统计;与《档案法》保持一致,将DA—2表中“本年征集档案情况”“接收寄存档案”修改为“本年接受捐献、购买档案资料情况”“代存档案资料情况”。修改个别指标名称,如将DA—2表中原指标“本年接受档案业务在职业务培训教育”修改为“本年接受在职业务培训教育”,适当扩大指标统计范围;将DA—2表、DA—3表中原指标“案卷”修改为“以卷为保管单位档案”等。
三是删除指标。删除DA—1表“本年度接受档案业务在职培训教育”,“科技项目”中不再统计省部级以下的承担或获奖情况。删除DA—2表中的“国家重点档案保护情况”,“档案编目情况”中的“手工目录”,“档案馆基本建设情况”中的“本年度在建项目”“本年度竣工项目”等相关指标。删除DA—3表“室存档案历史分期”相关指标。删除DA—2表、DA—3表中“底图”。
四是简化部分指标填报方式。将DA—3表中“本年是否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本年是否有移出档案”“本年是否有销毁档案”修改为勾选填报,不再填报具体数量。
五是修改报送时间,将报送时间由截至次年3月31日,调整至次年5月15日。
六是修改报送方式,由邮寄报送改为网络报送和邮寄报送相结合。
二、主要内容
《制度》分为封面和正文。《制度》各部分的标题名称、排列顺序、字体字号、表样等均按照相关格式规范相关要求制定。
封一包括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机关等,封二引用《统计法》有关条款,以示制定本调查项目的法律依据。正文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附录。
《制度》总说明中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特别是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与原制度一致,依然是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县直以上机关、人民团体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处、科),以及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不在调查范围内的单位不参与本调查工作。二是明确报送要求,本统计报表采取逐级上报方式: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档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安排和汇总上报工作;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统计范围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安排、汇总以及统一上报工作,汇总数据同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时间为统计年度的次年5月15日,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和邮寄报送相结合。三是明确质量控制,统计调查工作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由各级各类档案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单位负责人或档案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对拟报出的统计资料进行复审,在正式的纸质报表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制度》调查表式部分包括3张表,分别是档案主管部门基本情况表DA—1表共5方面119个指标,档案馆基本情况表DA—2表共17方面208个指标,档案室基本情况表DA—3表共12方面109个指标。
《制度》主要统计指标解释部分,分别对3张报表的主要指标进行解释说明,多数依据档案工作各项标准而来。
《制度》附录部分包括各类填报单位的单位类别代码、向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以及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3个方面内容。
三、专项指标介绍
《制度》统计指标可分为专项指标和通用指标。专项指标是只有某一张报表设置的调查内容,其他2张报表均未设置的指标;通用指标是多张报表均设置的调查内容。
1.DA—1表
档案行政执法情况分为档案行政许可、档案行政复议情况、档案行政应诉、档案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4部分。填报时需注意:一是避免将单位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档案行政执法情况填报。二是档案行政复议情况指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统计年度内新发生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被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受理的案件数量,避免扩大统计范围。
档案专业教育情况分为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2部分。注意学历教育由填报单位统计本区域内开办档案专业高等、中等学校情况进行填报,并非统计本单位该年度招录毕业生情况。继续教育,调查档案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包括面授培训、远程培训,而非调查参加培训情况。
档案科技情况设置为科技项目情况、科研机构情况2部分。科技项目情况分为承担情况和获奖情况,填报时需要注意获奖情况不包括获得学会、民间组织等设立的科技奖励的情况。
2.DA—2表
本年接受捐献、购买档案资料、代存档案资料情况,根据《档案法》第十七条,《制度》将征集、接收寄存档案情况修改为“本年接受捐献、购买档案资料情况”“代存档案资料情况”,馆藏档案包含接受捐献、购买档案资料,所以接受捐献、购买档案资料不再设置馆藏档案的具体指标项,而按照接受捐献、购买的大类进行指标设置。注意代存档案资料不作为档案馆馆藏资料来统计。
档案开放情况包括开放档案、开放档案目录2部分。填报时需注意,一是开放档案指无须控制使用的馆藏档案。二是开放档案的“卷”“件”与馆藏情况中以卷(件)为保管单位的“卷”“件”所指不同,馆藏情况中的“卷”“件”是以保管单位为基础进行统计,开放档案的“卷”“件”是以鉴定开放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统计。填报开放档案目录相关内容时需注意:一是文件级目录包括以件为保管单位档案的目录和以卷为保管单位档案的卷内目录。二是在线目录在本统计调查工作中指可在互联网等开放网络环境直接查阅的目录,局域网等内部网络的档案目录不计入在内。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注意本报表仅统计已挂牌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已开展工作未挂牌的机构不统计在内。
档案宣传情况。档案网站指各档案馆的官方网站,档案新媒体平台均为官方认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需要通过各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命名、公开挂牌。填报时需注意:一是本年举办档案展览,包括特藏展(基本陈列)、线上展览,统计举办档案展览个数,而非举办展览天数。二是档案展览、文献纪录片、微视频、专题讲座、开放体验活动均统计当年情况,跨年开展的项目中,档案展览、专题讲座和开放体验活动个(场)数统计在举办年份里,档案文献纪录片、微视频统计在完成年份里,其他年份不再统计。参观或体验人数按每年实际情况统计。三是本年参观档案展览人次(含特藏展)仅指实地参观档案展览的人次,线上展览的访问量单独统计,计量单位为次。
档案修复指使受损或退变档案恢复或接近原有特征,或对其进行加固的过程,包括修裱、去污、去酸、加固、自己恢复等,计量单位为“页”,填报时不需考虑所属“卷”“件”。
3.DA—3表
本年是否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本年是否有移出档案。根据档案室实际工作情况,这2项采用勾选填报的方式,不再统计具体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