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档案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它对档案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是档案法急需配套的实施规定,满足了新时代档案事业发展新需求。
《实施条例》52个条文中,26个条文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责任,占总条文数量的一半。新时代新征程,档案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抓好“四个强化”,扎实推动《实施条例》新要求落地落实、取得实效。
一、强化配套制度供给,以良法促进善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档案主管部门要依据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推动档案类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以良法促进善治。
(一)修改档案地方性法规
目前,档案地方性法规近70部,除已修改完成的4部,其他均应当依据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修改,且应当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内容,删除与上位法相悖的条款,落实落细上位法规定,突出地方特色。相关档案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系,积极推动档案地方性法规修改。
(二)制定修改档案规章
档案规章包括档案部门规章和档案地方政府规章。档案部门规章中急需制定修订的是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借鉴《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程的入选标准等,制定馆藏永久保管档案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1992年发布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关于档案馆定位、关系、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难以与时俱进地有效指导工作实际,需要加快修订。目前,我国地方档案规章约140部,档案主管部门也需要系统梳理本地区档案规章,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其修改完善。
(三)完善档案规范性文件
一是完善专业档案制度。贯彻落实《实施条例》规定,完善档案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的专业档案管理体制,加强对专业档案工作的主动指导,保障其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二是聚焦信息化建设、开放利用等,制定一批急需的规范性文件,用制度保障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统筹协调,引领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档案主管部门要拓宽监督指导范围,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力度,加强对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引领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档案事业发展
《实施条例》首次提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档案事业发展、指导档案行业组织。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的意见等政策措施,明确参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对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进行规范和引导。积极培育、依法管理档案行业组织,发挥其沟通政府、联系社会、规范市场的作用。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管,通过业务指导、培训、执法检查等方式,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实施条例》针对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或保管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在开放审核中职责不明确的问题,首次制定了专门条款,规范了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情况列入执法检查内容,对档案开放工作方案进行审批,对拟延期开放目录进行审核。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是促进此项工作的关键环节,档案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本行政区域依法开放档案,提升档案利用质效,彰显档案工作价值,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
(三)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
《实施条例》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制度、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制度,细化档案主管部门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的职责。目前,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民生档案和已开放档案的线上查询利用服务,实现了档案查阅“全程通办”。按照《实施条例》要求,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将该平台提档升级,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推动档案数字资源在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三、强化执法问责,树立档案法律法规的刚性和权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威力也在于实施。档案执法成效是衡量法治建设成效最直观、最普遍、最可信的标尺。
(一)加强对档案违法线索的调查处理
《实施条例》完善了涉嫌档案违法调查处理规定,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对标对表《实施条例》要求,强化执法为民理念,针对档案违法举报线索加强调查核实,厘清基础事实,提升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履职水平,提升依法高效解决行政争议能力,实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档案管理秩序相统一的目的。
(二)加大档案违法行为处理力度
《实施条例》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2项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与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衔接制度。《实施条例》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书面告知措施,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档案工作。对标对表《实施条例》要求,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对轻微违法行为,普遍运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既体现执法力度又体现执法温度。
(三)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
《实施条例》规定,档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档案主管部门要健全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上报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强化调查研究,推进档案管理创新
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实施条例》有两条规范档案主管部门的条款,属于相对确定性规则,允许其有一定自主选择权。档案主管部门要发挥调查研究服务科学决策的作用,加强对两个条款研究,推进档案管理创新。
(一)深入调查研究国有永久档案目录数据汇集工作
《实施条例》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实行国有永久档案目录数据汇集。要研究本地区实行国有永久档案目录数据汇集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测算需要移交目录数据单位的范围,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推动国有永久档案目录数据汇集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确定本地区特色档案范围
按照《实施条例》要求,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涉及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范围。地方特色档案资源承载着地域文化的记忆基因,反映了特殊时期的文化记忆,具有多元的社会文化价值。要研究本地方特色,确定地方特色档案资源范围,将其纳入国家公共档案资源,推动在全国范围出现更多诸如侨批档案、丝绸档案这样的地方特色档案,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贡献档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