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一项重要立法成果,有利于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要求,推动我国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标志着依法治档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档案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当前,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档案工作对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基础性、支撑性作用更加突出,档案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档案工作依托数字中国等国家战略获得全新发展条件,同时也面临着更为复杂、更加多变、更易失衡的发展形势。做好档案工作必须切实加强档案法治建设,《实施条例》出台后,全国各级档案机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全面领会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从立法角度来说,《实施条例》属于对档案法的行政解释,其制定目的在于保障档案法的执行、实施和适用。《实施条例》将档案法中针对档案工作新问题和新情况的规定进行具体化和明确化,以保障责任主体对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的掌握和理解,进一步明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具体机制和法律责任等。相对于档案法,《实施条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适用性和复用性。如档案法第七条对档案工作的表彰、奖励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明确具体内容,《实施条例》第十条即对其进行了补充规定,具体明确了6种不同的表彰、奖励情形。可见,《实施条例》与档案法共同构成相对系统完善的档案法律体系框架,是今后一段时期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依据和重要遵循。因此,《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必须与档案法的宣传贯彻紧密结合,方能实现提质增效,真正推动我国档案事业走向依法治理、实现高质量发展。
从执法角度来说,《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对于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推动档案治理向基层延伸,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事业的各方面和档案工作的各环节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应有之义,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档,提高档案治理法治化能力和水平。
二、统筹把握,以科学方法驱动《实施条例》宣传贯彻
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是档案治理法治化的核心要义,需要长期坚持推进和贯彻落实。以《实施条例》的出台为契机,更要以科学方法为指导,驱动档案法和《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
首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档案法和《实施条例》宣贯。我国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应当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其核心观点、基本原则,推动档案法和《实施条例》宣贯融入国家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现档案法治建设的创新发展、提质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坚持以明确责任为导向落实档案法与《实施条例》各项要求。各有关部门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档案法与《实施条例》宣贯工作列入本单位的普法工作规划或计划。其中,全国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机构应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制定档案法与《实施条例》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方案,明确目标要求、重点内容和工作任务清单,聚力实干增效。同时,应有计划地全面组织学习培训,促进各责任主体熟悉掌握档案法与《实施条例》的规定内容,引导其在业务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此外,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人大有关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主管机关等也应积极组织推进档案法治宣传,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面向社会开展档案法与《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普及档案法律知识,推进档案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为档案工作科学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最后,坚持档案重点工作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宣贯紧密结合。《“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了我国在档案治理体系、资源体系、利用体系、安全体系、信息化建设、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主要任务。档案法与《实施条例》宣贯应与上述档案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一方面,可以根据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宣贯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可以宣贯为抓手,推动重点工作走深走实。比如,可将《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规定与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相结合,统筹推动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实效导向,多维并举全面推进《实施条例》宣传贯彻
全面动员各方力量参与和开展学习宣传,壮大宣传力量。档案工作本质上是一项“全民事业”,关涉各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因此,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教育,除注重档案系统自身的学习宣传外,也应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尤其要发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主体作用。在单位内部推进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时,领导干部应示范带动、领学促学,将相关学习内容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范围,纳入继续教育和岗前培训内容。以此为路径,有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实质的了解与掌握,推动在全社会形成知悉档案法、遵守档案法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和法治观念。
积极应用新技术和新媒体创新宣传路径,提高宣传质量。在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专题讲座、教育培训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相关责任主体也可探索引入互联网思维和全媒体视角,采用精准式、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等传播方式推进《实施条例》宣传贯彻。一方面,应注重社交媒体、短视频、微宣讲等在宣贯《实施条例》中的运用,加大音视频宣传内容供给,鼓励公众创作个性化宣贯内容。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新技术分析不同群体的特定需求,提高《实施条例》宣贯内容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增加社会公众的获得感,提升宣传教育效果。
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增强宣贯实效。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以《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为依据,重点加强对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坚决维护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效力,确保各责任主体将档案法与《实施条例》所蕴含的立法原则、法治精神、法理要求等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加强档案工作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制订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档案事业发展投入、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等工作,切实为档案工作创设有利环境、提供有力支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还应以档案法为依据,以《实施条例》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地方性档案法规、规章的制修订,进一步提升各地档案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依法治档,着力推动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以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