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同步推进户籍、用人、档案等服务改革,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彰显出国家对新就业形态的重视。有学者认为新就业形态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实现有别于正式稳定就业和传统灵活就业的灵活性、平台化的组织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形态”,可见新就业形态由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而来,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同时,有学者认为新就业形态“在雇佣、劳动管理、劳动报酬获取方式和劳动关系认定等方面与传统标准相异”。针对就业形态的变化推进档案服务改革,旨在助力新就业形态的规范发展。据2022年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人数的21%,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出台形势下,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迫在眉睫。而人事档案作为劳动者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技能专长、奖惩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可为劳动者的管理和服务提供帮助。笔者以人事档案为切入点,探讨为何需要以及如何用人事档案为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助力。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迫切需要建立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属于专门档案,通常包括干部人事档案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丰富,全面记录个人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指引下,我国干部人事档案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有较成熟的管理体制和方法。
据2021年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一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简称“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平台网约劳动者)。二是依托平台,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自主利用体力、专业技能等依法从事劳务、咨询、设计等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平台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三是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完成平台企业、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所赋予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平台单位就业员工)。可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具有在体制外灵活就业的特点,依托的平台多为私企或民企,甚至有些是个体职业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分复杂,既有部分人员属于流动人员,也包括可能从未建立人事档案的个体职业者。鉴于人员复杂性和就业灵活性,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要求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规范新就业形态行业秩序和拓宽新就业形态职业发展渠道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或规范人事档案,能够满足以上要求。
一、有助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近半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年度总工时超过平均标准,长期保持高强度劳动,且合同签订、保险参与占比较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通过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可保障其合法权益。其一,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记录纳入人事档案可防止企业设置不合理的工作时间,减少过度劳动现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3年印发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要求企业“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接单时间台账”,并将台账纳入人事档案,可为政府监管和个人维权提供凭证,促使平台设置合理的工作时间,并支付等额的劳动报酬。其二,平台企业需依法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权益相关内容写入合同。建立人事档案,劳动合同作为用工关系证明必须纳入第九类,这将倒逼平台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便于劳动者依法维权。其三,人事档案中参加社会保险的材料需纳入第九类,可作为原始凭证保障劳动者权益,社保部门还可依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事档案中养老保险的缴纳额度和缴费年限,如期足额发放养老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合法权益。
二、有助于规范新就业形态行业秩序
新就业形态在提高就业率的同时,也给行业秩序带来挑战。表现为劳动者可随时切换就业平台,增加了管理部门监管难度,随之产生的违法成本较低,不利于行业秩序的规范建立。如网络主播直播带货中频繁出现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正是缺乏监管导致的乱象,不利于直播行业的规范发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人事档案,记录其工作表现、口碑评价和奖惩信息,有助于规范就业秩序。一方面,人事档案中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评价和奖惩信息,成为劳动者诚信的“代言证”,也可与劳动者的绩效挂钩,促使其约束自身行为,做到诚信守法,减少或避免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人事档案也可成为政府和平台监管的工具,通过劳动者违规或处罚记录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整治行业违规行为,做好失信惩戒和清退工作,防止同一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可见,借助人事档案有助于实现劳动者自我约束和平台监管整治,可减少违规风险、提高信誉,促使整个行业规范发展。此外,政府和平台也可依据劳动者人事档案中的奖励信息或业绩评价发掘诚信守法的先进典型,为宣传工作提供生动素材,助力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弘扬社会正气。
三、有助于拓宽新就业形态职业发展渠道
政策要求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为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创造条件。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方便劳动者根据能力、兴趣和时间等条件自主选择岗位就业,使就业更加灵活,呈现“人尽其才、各尽其能”的新特点,更注重技能与岗位的匹配。同时,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对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低的岗位数量逐渐减少,新就业形态所需的技能水平不断提升,如人工智能技术催生的语言模型训练师即需要较高的技能水平,而这也与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观上认为自身工作需要专业技能的现状相呼应。因此,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人事档案,一方面可帮助有效匹配人员技能与平台需求,实现人尽其才。平台可借助人事档案了解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筛选出符合平台工作技能要求的劳动者,将劳动者匹配到适合的岗位,使其人尽其才。另一方面可帮助劳动者合理规划职业生涯,实现各尽其能。人事档案中记录劳动者的工作经历、技能专长、职业资格和职称信息等,可帮助平台根据劳动者的能力水平进行职业规划,设置升职目标,实现自我提升。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培训信息需纳入人事档案第四类,可帮助平台了解劳动者的培训经历,拓宽新就业形态的职业发展渠道。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人事档案的建议
《决定》的出台彰显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人事档案的迫切需求,可参考干部人事档案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和方法逐步开展此项工作。限于篇幅,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提高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事档案的意识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其中既有农民工,也有高校毕业生等。他们依托的平台多为私企或民企,限于企业性质,加之劳动者类型相对复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够规范。如农民工尚未建立人事档案,未在体制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属于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也未能完整收集。基于人事档案在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部门、平台企业乃至劳动者个人需要提高建立人事档案的意识。只有增强意识,才能推动政府出台政策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事档案的管理要求,才能推动平台企业为劳动者建立人事档案,才能推动劳动者个人积极配合形成人事档案。
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事档案的协同建档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同时在多个平台就业,造成其人事档案形成主体多样、较为分散,加上其人事档案形成主体与管理主体不一致的客观现实,需要在建档过程中加强协同。如果属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需要加强平台企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的协同合作。安徽省通过工会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呈现多主体合作建档的特点。劳动者的健康记录会列入人事档案第十类,健康档案的合作建档也可为人事档案的协同建档提供参考。协同建档即需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建档政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平台企业负责定期补充材料等。
三、注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事档案的利用服务
与干部人事档案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不仅仅是保管对象,其具有数据、信息、知识、资源、资产和记忆功能,建立人事档案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服务。因人事档案内容丰富,在合规前提下,可考虑开发专题数据库,为人力资源配置、人才选用、权益维护和诚信建设等服务。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供参考,如丹麦国家档案馆建设Arne数据库,在约150个机构的人事档案中收集就业信息提供利用,已成功帮助上万人维护权益。此外,可应用新技术来开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如借助人工智能实现档案的高效识别、自动分类和智能检索,或者通过云服务技术实现数据库共享等。总之,未来需要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事档案建立的基础上注重利用服务,才能进一步发挥档案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