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8日以粤环〔2014〕27号发布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的重要精神,严格按照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定位,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施我省不同区域差别化的环保准入要求,提高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坚持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的理念,按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战略思想,实施我省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保护准入指导意见,强化环境分区控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业布局与生态格局相协调。以生态安全格局和主体功能区划定位为基础,结合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等因素,优化产业布局。
发展规模与环境条件相适应。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前提,结合产业污染排放、风险隐患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
点状开发与面上保护相结合。控制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分散开发。加强环境保护,保持区域良好生态环境功能。
产业入园与集中治污相统一。推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强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总体思路。
按照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三大分区,结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的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形成“保底线、优布局、调结构、严标准”四位一体的差别化环保准入指导意见。
——珠三角地区,是我省重要的“优化开发区域”,区域污染物排放强度高,局部地区大气和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资源环境约束凸显。要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逐步水清气净。
——粤东粤西地区,是我省主要的“重点开发区域”,区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但存在局部水环境污染问题。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留住碧水蓝天。
——粤北地区,是我省主要的“生态发展区域”,区域总体生态环境较好,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要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二、珠三角地区以环境调控促转型升级,优化发展
(四)促进产业优化布局与转型升级。
鼓励无污染或轻污染产业发展。依托区位优势,整合资源,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珠江口东岸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带、珠江口西岸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带、珠三角沿海的生态环保型产业带。
推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以家用电器、纺织、家具、食品饮料、建筑材料、金属制品等行业为主的传统优势产业。强化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三大经济圈产业的优势互补与合理布局。
严控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等项目。严格控制制浆造纸、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行业限批等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
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调整。禁止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动态调整、适时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推动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
(五)加强重污染行业整合提升。
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加快、完善现有定点基地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电镀、印染统一定点基地。化工、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行业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合理布局。珠三角优化开发区(核心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废旧塑料基地。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石化、冶金、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重点行业的绿色化改造升级,探索节约、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加快推进重污染行业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
(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
珠三角优化开发区(核心区)建设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珠三角重点开发区(外围片区)建设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生态发展区新建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制浆造纸、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行业建设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且改、扩建项目要实现增产减污。新建VOCs排放项目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不断提高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及含VOCs废气的收集、净化效率。
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电镀等四个行业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的要求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纺织染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对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等水污染负荷严重的河流加快制定并分阶段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粤东粤西地区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
(七)促进重点产业集约发展。
鼓励发展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充分发挥港口和岸线资源优势,重点发展集约化程度高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特色产业、现代生态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化发展金属制品、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和石化钢铁产业。揭阳惠来石化、湛茂炼化一体化、湛江钢铁和造纸行业要集约发展,支持石化产业向下游产业链延伸,鼓励发展高附加值的绿色化工产品,惠来石化要与汕头、汕尾、潮州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形成石化产业链,提高石化产业竞争力,发挥集聚效应。茂名石化要进一步提升高附加值、高技术、低污染的精细化工产品比重,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废物资源化,推动石化工业跨越式发展。
加强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生铁、粗钢等产能扩张和化学制浆、鞣革、铅酸蓄电池等项目建设。生态发展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严格控制“两高”行业等项目建设。
(八)推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
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适度发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业园区,鼓励通过整治现有污染源,减少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排放总量,设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园区。示范产业园要全部建设成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其他产业园要力争建设成为循环经济工业园或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粤东地区要重点培育沿海电力能源基地、揭阳(惠来)石化基地、金属制品和装备制造产业群。重点建设中山(潮州)、深圳(汕尾)、揭阳、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以及揭阳金属生态城。粤西地区要着力打造石化产业带、农海产品深加工产业带和钢铁产业群,重点建设以湛江东海岛为核心的湛江临港重化工业基地,以石化工业区、博贺临港工业区和河西工业城为载体的茂名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以阳江核电等重大能源项目为依托的阳江能源产业基地。
新建产业园区要参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未按环评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园区,实行项目限批。
茂名市鉴江流域的皮革行业、揭阳市练江流域的纺织印染行业要逐步改变分散、无序、粗放的发展模式,鼓励对现有企业进行整合提升,实现项目入园入区、污染集中控制。
(九)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和重点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皮革等行业建设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对小东江等水污染负荷严重的河流,加快制定并分阶段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粤北地区实行从严从紧环保准入,适度发展
(十)促进生态型产业发展。
优先发展高附加值、低污染产业。充分利用珠三角地区辐射和带动功能,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以高附加值、低污染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现代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环珠三角特色产业带、全省低碳经济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
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有色金属冶炼(仅限重点开发区内)、建材(水泥、石材)、电力、烟草加工、食品饮料等资源型传统优势产业,通过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型环保技术引进的力度,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
从严控制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设。严格控制钢铁、化工、制浆造纸、印染、鞣革、发酵酿造、电镀(含配套电镀)及生态发展区内的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排放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禁止新建向河流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加快推进韶关冶炼厂环保搬迁。促进韶关钢铁厂升级改造,严格控制粗钢等中低端产能扩张,鼓励发展高附加值产品,积极推动生产工艺改造与技术进步。稀土行业适度发展稀土高新材料产业,禁止采用离子型稀土矿堆浸、池浸选矿工艺,禁止开发独居石单一矿种,采用原地浸矿工艺的建设项目应从土壤、地下水影响等方面充分论证环境可行性。
(十一)严格工业项目入园建设。
生态发展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鼓励通过整治现有污染,减少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排放总量,设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园区。示范产业园要全部建设成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其他产业园要力争建设成为循环经济工业园或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金属制品等主导产业。重点建设韶关装备制造基地、梅州和清远汽车零部件产业集聚区、云浮石材、陶瓷等建材设备和畜牧养殖智能化设备制造产业集聚区,依托珠三角做强做大,打造生态型制造业集聚区。
新建产业园区要参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建设和管理。严禁引入污染严重、污染排放量大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未按环评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园区,实行项目限批,现有园区不得扩大开发规模。
(十二)强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约束。
新建项目废水产生量等指标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新建项目其他指标和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钢铁、化工、制浆造纸、印染、鞣革、发酵酿造、电镀(含配套电镀)及生态发展区内的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排放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改、扩建,废水产生量和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实现增产减污。
电镀、合成革与人造革、纺织印染、制浆造纸、稀土、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等重污染项目逐步执行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
五、加强特别区域控制,守住生态红线
(十三)严格环境敏感区域管制。
按照强制性保护、分类管制的原则,对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生态严格控制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工程和自然条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省环保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但不会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造成分割和损害的交通、电网等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应对项目选址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十四)严格执行供水通道和土壤环境特别防控要求。
《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粤环〔2013〕13号)划定的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对现有排污口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矿山开发布局及规模,矿产资源规划环评尚未通过审查的地区,不得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十五)强化重点流域污染控制。
严格按照《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等文件要求,控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的建设。
西江流域片区、北江上游片区、韩江上游片区、鉴江上游片区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发酵酿造和危险废物处置(不含医疗废物处置)等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其中已审批的电镀基地内的电镀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且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矿产采选项目,在达到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有限度地建设。
(十六)合理运用限批等环境管理特别措施。
对未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规划要求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限批等严格的环境管理特别措施。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又无法通过区域削减等替代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超标污染物的项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停止审批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按照《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1〕34号)要求,对珠三角地区的石马河、淡水河,粤东地区的练江、枫江和粤西地区的小东江等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控制水污染型项目的建设。粤西地区高州水库、鹤地水库库区范围内禁止审批禽畜养殖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粤北韶关地区要加快推进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修复,大宝山矿区及周边地区禁止审批新增镉、铅、砷、铜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改、扩建项目要实现增产减污。
六、实施保障
(十七)制定实施细则。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对推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辖区内的产业准入条件和项目入园区的环保底线等实施细则。
(十八)加快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要尽快制定实施分阶段执行、逐步收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环境指标的约束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源头控制污染。
(十九)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援助机制。适当提高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异地发展、异地保护的全方位生态补偿模式。
(二十)优化总量控制要求。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加快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积极推进全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基于可利用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制度。对粤东西北地区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总量指标不足时可探索实施预支制度和点供制度。
(二十一)落实相关环境经济政策。
综合运用绿色保险制度、调整信贷结构、税收优惠、提高相关环境收费标准等相关经济调节手段引导产业转型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鼓励和引导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投入,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生态发展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
对未通过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评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确定。全面推进重点产业、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
(二十三)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推行并联审批,减少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用地预审、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查或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重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建立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联合审查审批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二十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健全系统性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和多部门联动的综合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区域污染防治整体水平,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七、附则
(二十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