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9日以粤环〔2013〕84号发布 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我省工业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工业生态学原理、污染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而改造升级的工业园区。通过对现有园区的创建,促进排污企业实施绿色升级改造,降低环境风险、缓解污染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包括产业转移工业园、行业基地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建省级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申请、创建、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创建
第四条 拟创建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创建申请。
第五条 申请创建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应依法设立。
(二)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园区开发建设应达到相当规模,入园企业数达到规划数量的50%以上,集中治污等环保基础设施按环评批复意见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
(三)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环保信用评价中未出现红牌记录。
(四)园区已全面启动清洁生产工作,制订工业园区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园区内已建成投产的80%以上的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五)园区具备一定的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初步建立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用体系。
第六条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要求如下:
(一)园区建设单位提交的创建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申请函。内容包括:对照申报条件阐明创建的目的意义、基础条件、主要思路、主要措施。
(二)园区建设单位提交《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技术报告》(以下简称“创建技术报告”)。
(三)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环保守法证明,还应包括对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创建技术报告进行论证。
第八条 园区创建技术报告通过论证后,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其建设。
第九条 园区建设单位根据创建技术报告进行绿色升级改造。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园区应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绿色升级创建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园区建设应结合创建技术报告和《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考核标准要求的,由园区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要求如下:
(一)园区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函。主要包括园区绿色升级创建过程中取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相关指标的改进和提高情况以及考核标准完成情况等。
(二)园区建设单位提交《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三)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环境绩效证明。内容包括园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情况;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目标,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以及企业在环保信用评价中未出现红牌记录的情况;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验收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并对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对是否达到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指标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并经省环境保护厅审定的园区,在省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命名为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
第十四条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每三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绿色升级改造效果显著并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省级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对园区内企业,优先支持环评审批、上市环保核查、环保科技成果鉴定及示范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9日起实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粤环〔201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