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1月14日以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发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应符合广东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发展规划,涉及的产业领域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省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对我省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第四条 工程中心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可以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地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综合运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产学研相结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4.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吸引人才以各种形式为本单位服务。
(二)公益类:
1.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科研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4.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组建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2.原则上已建有市级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且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5.组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6.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300万元。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300万元。组建后每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50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省级工程中心。
——公益类:
1.必须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的,应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鼓励依托单位针对行业细分领域进行申报,同一行业或领域可设立多个工程中心。
第九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通过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新组建的工程中心进行评审。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工程中心验收的依据。
(三)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发文批复是否同意组建。
(四)获批准的工程中心列入当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获省财政安排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签订《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需设立由本领域专家、依托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列入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申报时所承诺的建设经费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获得省财政经费支持的,该经费应当主要用于项目规划调研、考察、专家咨询、人员培训、人才引进、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等专用业务费,不作为具体技术研究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技术研发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设施购置。
第十四条 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工程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按《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给予不超过1年的建设延长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每年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工程中心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省科技厅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重点评价其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为优秀或具备创建国家工程中心基础的工程中心,可优先纳入省工程中心建设专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中心。
第二十二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省级工程中心,可视同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化导向明确的省级重点以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建有省级以上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工程中心优先、优惠使用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2007〕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