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外经贸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
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加快转变我省外贸发展方式,保持我省外贸进出口平稳增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通关便利化
(一)扩大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改革试点。各级口岸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推动驻粤海关和检验检疫单位在2013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关检合作“三个一”试点工作,并于2014年扩大推广到全省所有具备条件的口岸,切实提升口岸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帮助企业减负增效。(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口岸办负责)
(二)加快创新区域通关模式。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企业范围扩大至海关管理B类及以上企业,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扩大到关区全部业务现场和所有试点业务;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下的报关单纳入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范围。推广检验检疫应用集中审单系统,推进实施具有“智能审单、流程定制、自动处理”特点的分类通关模式。(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优化海关通关查验流程。简化海关保税监管手续,取消《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实施分类查验,对经营单位为海关管理A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实施较低比例的随机抽查。(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四)调减出口法检目录。从2013年8月15日起,对1551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简化行政审批和登记备案手续,推进检验检疫通关数据自动采集、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五)推进省级电子口岸建设。依托广东电子口岸,推动建设外经贸(口岸)、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数据交换共享的口岸大通关、大物流、大外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各部门的有效监管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省口岸办负责)
二、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
(六)严格执行出口商品法检减免费政策。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全面免收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各类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83号文下发以来国家和省层面取消和免收的4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大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物价局负责)
(八)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对涉及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行清理,降低或取消部分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负责)
(九)加强对进出口环节收费的监督检查。开展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对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收费项目按“从严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对越权审批收费的坚决进行纠正。健全进出口环节收费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企业关于进出口环节乱收费案件的投诉,加大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力度,建立进出口环节乱收费案件督办制度。(省物价局负责)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十)减少退税审批层级。对年度办理出口退(免)税额超百亿元的地级以上市,可将生产型出口企业和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业务5年以上、出口退税信誉记录良好且上一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20%、出口退税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委托给县(市、区)级国税部门审批。简化单证申报审核,积极推进出口企业退税网上预申报。(省国税局负责)
(十一)拓宽企业分类管理受惠范围。降低国税部门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标准,将非珠三角地区A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年应退税出口额标准由1500-3000万美元降为1000-2000万美元,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相关标准降为800-1000万美元;珠三角地区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相关标准由5000万美元降为2000-3000万美元。对评为A类管理等级的企业可凭报关单等电子信息办理退(免)税,评为B类管理等级的企业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退(免)税。(省国税局负责)
(十二)加快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处理。在同一征税期内对同一供货企业同类产品的函调协查,国税部门只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分别函复。对不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特别关注信息”的同一出口企业、同一出口产品、同一供货企业的出口货物,经发函协查结果正常的,在未发现新的疑点时半年内可不再重复发函协查。(省国税局负责)
(十三)优化出口企业退税服务。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重点出口企业沟通联系平台,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出口额或出口退税额较大、具备A类纳税信用等级和符合重点出口企业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可先行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加快服务贸易出口办理退税进度。(省国税局负责)
四、加快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十四)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十五)便利企业跨境融资和外汇资金运营。进一步落实中资企业筹借外债和外保内贷、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优惠政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十六)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宣传培训,推动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降低汇率风险。积极争取国家层面下放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审核权限。(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五、加强融资支持
(十七)支持大型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落实与我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强对大型骨干外经贸企业的金融服务。(省金融办负责)
(十八)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充分调动和整合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民间资本等各类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小微外经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金融办负责)
六、加大外经贸企业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十九)扩大出口信保规模和覆盖面。实施更加积极的承保政策,对有订单、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构建覆盖各地、涵盖区域各特色小微集群的政策性扶持平台,加大小微企业帮扶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广东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
(二十)提升贸易融资促进服务。稳步提升出口保单融资规模,鼓励银行扩大保单融资投放力度。扩大进口融资服务,为鼓励进口的产品提供进口保单融资等服务。先行先试推出“跨境贸易融资、订单融资、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等信保保单融资产品。(广东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构建新兴市场战略支持平台,为企业提供从参展、市场信息、合作渠道到风险及融资等全方位服务解决方案。落实大型成套设备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并购、资源开发及建设境外营销网络和生产基地。(广东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
(二十二)构建企业海外权益保障平台。加强海外市场环境变化的分析预警,有效防范海外风险,提高业务风险容忍度,进一步提高理赔追偿环节服务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广东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
七、支持民营外贸企业加快发展
(二十三)实施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制订扶助小微企业重点活动工作方案,从政策宣讲、产融对接、信息化推进、管理提升、市场开拓、创业创新等方面着手,在全省开展扶助包括小微外经贸企业在内的小微企业专项服务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负责)
(二十四)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及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鼓励提供针对中小企业的进出口政策法规、市场资讯培训等公共需求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负责)
(二十五)培育帮扶高成长性中小(民营)企业。从实施重点项目、鼓励自主创新、提升品牌质量、开展上市培育、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兼并重组等方面对高成长性中小(民营)企业予以扶持,帮助高成长性中小(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负责)
(二十六)扶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积极研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遇到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外汇收支、统计等问题,出台实质性支持政策,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小微民营企业借助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降低进出口流程成本,扩大进出口。(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八、加大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力度
(二十七)加大企业开拓市场资金支持。用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和我省配套专项资金,加快资金审核及拨付进度,重点加大对开拓新兴市场支持力度。(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积极开展贸易促进活动。筹办好各项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利用各类展会平台帮助企业抢抓订单,着力巩固欧美等传统市场份额,积极拓展中亚、东欧、南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省外经贸厅、贸促会负责)
(二十九)完善拓展境外市场机制。抓紧在欧美等境外重点市场设立经贸代表处,更好协助举办境外贸易促进活动,并为企业提供市场资讯、政策法规等服务。(省贸促会、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
九、全力扩大进口
(三十)落实进口贴息政策。根据《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3年版)》范围和资助期限,落实进口贴息资金,保持进口贴息政策的连续性。(省外经贸厅负责)
(三十一)扩大进口贴息范围和覆盖面。修订完善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将更多适应外经贸发展和转型升级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增补纳入目录,支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资源类大宗商品和优质消费品进口。(省外经贸厅负责)
(三十二)加快进口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保税区申报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积极推动进口商品交易中心规划建设。支持举办世界品牌进口博览会。研究出台扶持进口服务平台和进口商品展会的政策措施。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升其进口通关服务能力。(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口岸办负责)
十、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三十三)积极落实国家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广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建设,争取相关政策尽快落地,推动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取得实效。(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三十四)开展机制创新研究。积极探索和研究制定符合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特征的通关监管体系,以及跨部门、跨企业的标准化信息平台,推动业务协同及数据共享。(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三十五)创新外贸企业营销模式。引导外贸生产企业进入跨境小额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体系,帮助企业利用B2C、C2C跨境小额贸易商业模式扩大进出口。(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十一、推进市场采购贸易发展
(三十六)争取设立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在广州、深圳等市设立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内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开展出口业务。(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三十七)加强配套扶持政策研究。根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特点,加强跨部门协调和沟通,加快研究制订与市场采购模式相匹配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收、结汇等政策。(省外经贸厅,海关广东分署,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十二、妥善应对贸易摩擦
(三十八)强化统筹指导与协调。充分发挥省外经贸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全省应对贸易摩擦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省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健全政府、行业和企业“三位一体”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省外经贸厅负责)
(三十九)完善贸易摩擦应对工作体系。优选并支持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设立公平贸易基层工作站,支持开展本行业贸易摩擦预警监测、应(起)诉协调及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贸易摩擦应对工作中的中坚作用。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做好法律抗辩、对外交涉、公关游说等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和个案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涉案企业开展无损害抗辩、参加听证会、与国外调查机关和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进行谈判。加强对外交流交涉力度,联合各方力量化解贸易风险。全力抓好贸易摩擦大案和要案应对工作。(省外经贸厅负责)
(四十)建设应对基础工作平台。建设贸易摩擦预警监测、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和咨询、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贸易壁垒调查与审议服务等基础工作平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提供支撑。建设应对贸易摩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协会、企业信息共享和实时互动。(省外经贸厅负责)
十三、保障措施
(四十一)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各相关单位按职能分工共同参与的促进我省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十二)加强沟通和指导。省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的沟通汇报,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83号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请国家部门予以支持解决,确保准确领会各项政策内涵并用足用好。要加强对各地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收集业务一线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积极主动予以协调解决。
(四十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完善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工作督导机制,定期开展相关督导工作和评估总结。省外经贸厅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对完成进出口任务目标进度较慢的地市要加强专项督办。各地要将每半年工作情况报送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汇总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