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3日
关于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财政体制,为市、县政府更好履行职能提供财力保障,结合省级财政管理实际,现对压减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调整优化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和种类,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建立责权明晰、分配合理、管理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争取在2017年底前,将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支出的比重从2012年的35.7%提高到60%或以上,其中2013年提高13个百分点,2014年提高5个百分点或以上,2015-2017年平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或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有保有压,统筹安排。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保障重大民生政策和关键领域支出,统筹安排,科学实施,形成资金整体合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事权下放,责任下移。调整完善现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职能,清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放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市、县政府承担事权管理的责任,统筹用好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三)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由易到难、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控制专项资金增量,调整存量。一方面,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项目及规模;另一方面,先将已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清理合并,纳入到一般性转移支付,再逐步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基层政府事权的转移支付项目尽量转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四)注重绩效,加强监管。注重发挥绩效评价对资金管理的重要作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压缩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作思路
(一)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控新设项目,除国家明确要求设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外,原则上省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确需新设的,应尽可能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并按因素法分配;同时,规范设立程序,须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清理合并专项转移支付。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各部门,根据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依据、使用效益、资金性质,对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按以下类别进行合并和压缩:
1.到期专项不再安排。按照到期专项资金一律不再安排的原则,对省级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逐一清理。对于设立期限已满,原定政策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转移支付,到期不再安排,将财力调整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2.撤销不合理专项。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合理设立审批依据、经绩效评价发现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或在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中发现明显违规问题的专项转移支付,坚决予以撤销,将财力调整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
3.整合归并同类专项。对部分使用方向类同、政策目标相近、资金分配和使用较为分散的专项转移支付(如涉及三农、基层卫生、医疗、教育、交通、社会救济、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清理合并,同时改变现行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掌握分配的做法,将事权责任适宜市、县政府管理和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按规范的因素法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分配,由基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各领域工作任务情况,提出资金合并整合的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4.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将属于国家和省级相对固定安排,补助范围和对象有明确规定,可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的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进行管理,按照规范的因素法进行分配。例如,按学生人数进行分配的义务教育补助,按参保(保障)人数进行分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种植面积进行分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种粮直补等。
(三)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
1.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省财政将每年新增财力和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形成的可用财力重点用于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将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等列入基础性转移支付,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
2.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坚持“强激励”和“保基础”相结合,重点加强激励引导作用,将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后年度新增资金全部用于激励型转移支付,激励措施包括:一是财政增量返还。将欠发达地区县(市)及新区上划省级税收收入的超2012年基数的增量部分(不含中央分享收入,下同),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返还当地。二是协调发展奖励。对经济、社会、财政、生态协调发展的县(市)予以适当奖励。
3.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在清理合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基础上,将需保留安排并适宜市、县政府负责监管、与市县事权相匹配的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农林水、公共安全等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按照资金的专项用途,参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管理方式和要求实施因素法分配,将财力与事权下放到市、县政府。
(四)建立健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
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后,省直各部门应加强转移支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地方将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民生有关支出;市、县政府应严格转移支付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得到有效保障。
1.制订项目计划。市、县收到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后,根据省政府对相关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资金安排计划,落实好相关领域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2.规范资金使用。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市、县报送的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对各地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市、县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组织、管理具体项目的实施,及时按项目计划和进度拨付资金,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省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不得将具有特定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3.强化监督评价。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在省级资金分配下达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各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围绕国家和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预决算管理、资金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绩效、预算执行等方面,对市、县使用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按规定范围和方向使用的,省财政厅将扣回当年下达的资金,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扣减因素。
四、工作步骤
(一)清理摸查阶段(2013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通过部门自查清理、财政审核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摸清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布、规模、种类和结构,提出初步清理合并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在编制2014年省级预算时将条件成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压缩和合并。
1.部门自查。省财政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2013年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清理合并意见。
2.专项审计。省财政厅组织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及绩效评价,摸清情况,凡涉及到期专项转移支付要求继续延期安排的,除省财政厅进行检查及绩效评价外,还应由省审计厅实施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在报省政府的同时一并送省财政厅作为是否再安排资金的参考。
3.梳理审核。对省各有关部门提出的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意见,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进行逐项审核,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制订政策阶段(2013年)。
1.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根据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工作实施情况,针对扩大规模后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具有专门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资金的管理要求,由省财政厅拟订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意见,征求省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执行。
2.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对清理后保留的各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规范,原则上每项转移支付资金都应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的效益目标、使用范围和管理审批程序等。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工作,由省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三)部分实施阶段(2014年)。将目前已采取因素法分配、直接补贴给城乡居民个人的部分民生项目,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全面铺开阶段(2015年)。进一步改革,扩大清理范围,加大清理力度,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由基层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以及资金分配较为零散、省级难以实施直接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清理合并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实现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明显提高,初步建立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及我省实际的转移支付管理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工作,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具体工作安排,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根据清理合并工作要求和实施步骤,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本单位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清理合并工作,并制订本单位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整体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做好资金自查和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抽查工作。
(三)总结完善,规范管理。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转移支付清理合并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办法,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并结合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部门要将每年实施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工作的进展情况,在次年2月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有关情况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