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我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体制改革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落实《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用足用好中央赋予的政策,进一步清理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全面实施《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大力度清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分别牵头)
(二)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认真落实《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质评判标准化。逐步推进社会组织的人、财、物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脱钩。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分别牵头)
二、关于财税体制改革
(三)深化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体系,将社保基金预算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一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完善全口径预算编制监督体系。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完善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编制内容,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深入推进竞争性分配改革,完善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方法,扩大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范围和领域,推进经营性领域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编制专家意见征询机制,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对预算编制的意见等。(省财政厅牵头)
(四)完善专项转移支付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合并专项、扩大一般”要求,压减专项转移支付,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保基础”和“强激励”相结合的思路,调整完善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厅牵头)
(五)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按照国家关于有效防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加强省级债务管理,规范债务举债程序,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专门成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管理,确保全省债务规模适中、风险可控。(省财政厅牵头)
(六)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继续推进试点工作,研究制订我省扩大试点实施方案。完善试点评估机制,建立完善对行业和企业试点的跟踪分析评估制度,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加强和改进服务。落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企业调整经营模式,合理降低税负。(省财政厅牵头)
三、关于金融体制改革
(七)加快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争取国家金融政策支持,扎实推进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重点市及南沙、前海、横琴等重点区域金融创新试点工作,全面推进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省金融办牵头)
(八)继续推动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工作。按照《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继续推动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试点工作,并积极争取将试点范围扩大至横琴新区和南沙新区。(省金融办牵头)
(九)推动开展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制订出台广东省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在我省开展首批试点。(省金融办牵头)
四、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
(十)创新投融资体制。清理有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推动民间资本有效进入金融、能源、铁路领域。探索新型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际铁路、疏港铁路建设和管理,探索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盈利模式。(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分别牵头)
五、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十一)推进电价改革。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根据国家部署,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使各类电源上网电价较好地反映生产成本、资源稀缺性和生态价格。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核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省内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及时公布新一轮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最低保护价。探索推行按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以及传统能源和新能源收益平衡机制。积极争取推进大用户直购电和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
(十二)完善阶梯价格制度。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省物价局牵头)
六、关于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
(十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制度。完善和推广“湛江模式”,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编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四)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落实《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以需定建的决策机制,完善多元化投融资建设机制,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制度,促进保障性住房资源公平分配和良性循环。推动广州、中山两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可持续、能循环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十五)加快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等制度,健全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涨幅挂钩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以及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换衔接的基本通道。探索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增强社会保险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十六)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整合工商、质监、食安办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制订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法,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最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制订严格的准入标准,加强检验检疫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结合我省社会信用系统建设,探索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和第三方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作用,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工商局分别牵头)
七、关于城镇化和统筹城乡改革
(十七)探索推进新型城镇化。研究制订城镇化发展规划及政策,组织开展我省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制度政策研究,加强与国家城镇化发展规划的衔接,抓紧出台我省城镇化发展规划,提出配套政策。有序推进城乡规划、基础社施、公共服务一体化,创新城乡社会管理体制。(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分别牵头)
(十八)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着力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农场)、种养大户四大经营主体,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商品基地、农业专业镇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四大发展载体。完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省农业厅牵头)
(十九)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完善股权固化方式,探索建立股权内部有序流转机制。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和财务监管平台,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农村会计委派制和委托代理制,实行村级行政账与经济账独立核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我省国有林场改革指导意见,完善集体林权登记和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林下经济发展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推动小水电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财政厅分别牵头)
(二十)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完善征地制度,探索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多渠道安置失地农民途径,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鱼塘、林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完善村、镇报建制度,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省农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
(二十一)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深化珠三角和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大力推进以“政经分离”为重点的珠三角农村综合改革,全面铺开山区县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完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加快推进云浮市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继续深化佛山市南海区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验,申报并启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中央农办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联系点建设。鼓励梅州、湛江市探索统筹城乡金融协调发展长效机制,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省农业厅牵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要求,将各项改革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牵头部门要对改革任务落实工作负总责,抓紧提出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并做好改革任务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加强对重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评估,及时将改革进展和重大问题报告省政府。
对省委、省政府已经部署并正在推进的各项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