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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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愈显突出。为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广东,共渡时艰,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四)建立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政银企合作。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通报产业发展政策,其中金融工作部门负责鉴别并通报有融资意愿和偿还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为贷款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指导作用
(五)发挥产业发展政策的引导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业态项目的信贷需求,增加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
(六)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科学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金融工作部门要协调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实现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七)探索建立差异化的银行信贷监管制度。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窗口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着重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风险容忍度,激励基层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各级政府统筹运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政策担保、风险补偿、奖励资助等方式,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探索银政合作下的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
(九)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对资金的过渡性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情况,探索采取市场运作模式,依法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
(十)充分发挥建设金融强省专项激励资金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服务技术的创新力度,增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十一)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定期收集民间融资数据及其活动情况,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引导民间融资逐渐走向规范、透明、科学发展的轨道。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设立和改制重组。
四、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十二)继续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形成多层次的银行服务体系和多元化适度竞争的发展格局。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金融服务较弱的县域和乡镇,增设分支机构;支持港资银行在省内开设异地支行,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省内适度跨区域发展。
(十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大力推进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争取全省再组建一批农村商业银行。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满足支农贷款的前提下,集中资金加大对县域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快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在完成27家村镇银行组建任务之后,争取在未来三年内全省再增设一批村镇银行,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市全覆盖。重点支持在东西北地区和农业大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十五)组建支持新兴产业的专业银行等专门服务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服务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发展。
(十六)支持各地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和管理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在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发展专门的特色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
五、促进证券期货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十七)继续支持我省证券机构做优做强。鼓励我省证券机构立足本省,积极服务本省产业转型升级。加大证券人才引进力度。大胆创新,合理规划,引导我省证券机构在省内增设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债券、兼并重组等提供优质服务。
(十八)加大省外证券机构的引进力度。支持省外证券机构来我省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对省外证券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省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优惠。对省外证券机构在我省开展业务给予大力支持。
(十九)继续探索吸引境外证券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特别是要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吸引港澳台等地证券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挥境外证券机构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其与我省证券机构共同发展,良性竞争。
(二十)继续提高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化运作水平,积极发挥期货市场在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促进保险机构科学发展,增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二十一)积极引进各类保险机构,努力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保险服务体系和新老机构互相促进、中外资机构共同发展、保险主体与中介机构共同进步的发展新格局。引导和支持工商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发起设立专业性保险互助合作组织。
(二十二)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大力度研发各类保险产品,进一步拓宽保险营销渠道,针对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继续落实对中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
(二十三)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银保合作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投入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通过保证保险与贷款相捆绑的模式,借助保险手段有效分担银行放贷风险,促进中小微企业获得小额贷款。同时,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
(二十四)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投资我省中小企业项目,购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
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中小微企业信贷投向,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建立适应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发放速度,不断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十六)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和贴现等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二十七)鼓励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合理设计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品种,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流程,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二十八)探索建立由政府、银行和中介机构共担风险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八、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二十九)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企业借助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上市。
(三十)切实加大政府引导协调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开辟“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土地优惠、上市扶持奖励等方式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三十一)积极争取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鼓励各级政府出台扶持奖励等配套政策,支持园区企业改制挂牌,拓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及股份转让渠道。
(三十二)积极发展和依法培育各类产权交易市场,使中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企业股权等交易,及时筹集发展资金。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整合区域内产权交易市场,打造集股权、物权、债券、知识产权等交易于一体的、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
(三十三)加强债券市场建设。引导一批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支持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形式的融资券。支持我省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工作,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三十四)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围绕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发起或参股大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十五)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拓宽中小企业境外融资渠道。继续深化落实CEPA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发行人民币债券,推动探索跨境信贷业务的开展。
九、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三十六)认真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广覆盖工作。在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基础上,“十二五”时期积极发展一批富有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省内各类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欠发达地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经济基础好、融资需求旺盛、条件成熟的地级以上市试行委托审批或直接下放审批权,明确和强化地级以上市的监管责任,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三十七)发展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双转移”园区、产业特色鲜明的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和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配套的小额信贷服务。
(三十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改善服务,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经营规范、内控到位、有市场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增资扩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按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
(三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十)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
十、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十一)健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直接服务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四十二)支持融资性担保企业科学发展。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十二五”时期稳健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十三)支持再担保公司科学发展。鼓励省再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发起并采取多方出资的方式组建地方融资性再担保公司,加入全省再担保体系,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
(四十四)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建立合理的代偿损失责任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给予适当贷款优惠支持。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和融资环境建设
(四十五)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专业评价机构,联合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统一征信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营造良好的信用平台。
(四十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企业守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中小微企业重视自身信用记录,改善信用形象。
(四十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完成资产、股权等确权工作,增强中小微企业抵(质)押贷款能力。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及法院等相关单位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十二、加大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十八)切实落实国家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等政策,鼓励各类银行特别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四十九)积极推广发展农村金融的成功经验,支持“三农”发展。积极推广云浮市郁南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和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涉农贷款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方式,帮助涉农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五十)针对涉农企业中有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推行林权和集体产权物业抵押贷款,解决集体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