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资财务〔2011〕220号
各省属企业:
为了规范省属监管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及其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参照本工作规范执行。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除按照本规定单独报送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按原渠道报送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汇总财务会计报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2月28日
广东省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工作规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工作规范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集团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凡设立于我国境内外,隶属省属监管企业(集团),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即集团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二、集团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集团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集团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集团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集团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集团公司在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时,应当将其所控制的所有境内、外子公司(包括原来未列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纳入报表合并范围。
对于属下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亦应按规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纳入集团公司的报表合并范围。
对于所辖托管企业、退出企业亦应按规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纳入集团公司的报表合并范围。
四、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下列子企业已获得国家机关有关证明文书的,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一)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三)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四)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五)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
国家机关有关证明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书等。
对属于第(二)款所列情况,集团公司未获得国家机关有关证明文书的,以及属于其它情况的子企业其集团公司计划不纳入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由集团公司提出说明材料(并附中介机构的证明文书),报省国资委核准。
省国资委核准通过的,可不纳入集团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五、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集团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集团公司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五)附注。
六、集团公司应当统一集团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集团公司保持一致。
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集团公司不一致时,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其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七、集团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集团公司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集团公司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本身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编报相同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
八、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集团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集团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与集团公司不同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二)与集团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三)与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债权债务、投资等所有内部交易的等相关资料;
(四)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明细资料;
(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九、已收到我委下达文件并明确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名单的企业中,有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纳入或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企业名单的,须将需要调整的子企业名单、调整情况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国资委核准。
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一经我委下达或核准,不得随意变更,必须在该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严格执行。
对于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填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子企业(资产)主要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