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市以上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暂行办法》是新的国资监管体制中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培训,认真学习《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四、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工作一般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评估工作和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方式进行。各地和省属企业在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以及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涉及评估机构的问题,移交其行业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登记和汇总,并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逐级汇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包括电子版)上报给省国资委。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资产评估通知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10月18日印发 校对人:吴海明 打字: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