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二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遥,联系电话:38306262。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省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资产的;
(二)省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涉及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且标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知识产权案件;
(四)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发展可能产生职工稳定或社会稳定等重大影响的;
(五)可能引发或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在广东省内、国内、国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由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的;
(八)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的。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企业做好重大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省属企业重大案件的处理应以省属企业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省属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配置专业人员,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预防重大案件发生。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理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由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人牵头组织、法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全力配合的重大案件处理机制。
省属企业重大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启动重大案件处理机制,全力挽回或减少资产损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七条 省属企业处理重大案件应以法务部门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处理。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的聘请、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省属企业法务部门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法务部门应根据重大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过往业绩、业务能力、收费标准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比较,择优选聘。
省属企业应与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签订内容完备严谨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省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中介机构代理诉讼的,应结合案件实际听取外聘律所、律师意见,审慎确定案件处置策略。省属企业法务部门应对律所及律师的工作进行跟进和监督,及时掌控案件处理进程,并根据处理重大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法律中介机构数据库,并对有关法律中介机构为省属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省国资委调处。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发生重大案件,应当及时上报省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情况紧急的,应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后应及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省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案件应报省属企业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省属企业按照规定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属企业应将每年下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就重大案件报送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由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就重大案件报送省国资委的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法律意见书;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书。
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案件结案后,省属企业应在15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内容。
如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还应包括对其工作的评价。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法律风险排查制度,每半年对下属企业进行一轮全面风险排查,并由总法律顾问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对于排查出的非重大案件,由省属企业处置;对于排查出的重大案件,按本管理办法报备。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定期报告分析制度,对发生的重大案件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预防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不断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第四章 协调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发生重大案件,在依法自主处理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省国资委予以协调:
(一)涉及法律或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
(二)案件处理受到不正当干预或显失公平,严重影响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协调省属企业重大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省属企业商业秘密;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案件,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先行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重大案件的文件,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备案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省属企业的处理、备案和协调情况;
(二)案件对省属企业影响的分析;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备案时已经提供的除外);
(四)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五)需要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发生重大案件需要协调的,原则上应由省属企业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省属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重大案件实行风险等级评估制度,一般风险的评定为三级风险,中等风险的评定为二级风险,重大风险的评定为一级风险。
(一)对于案情重大且处于仲裁或一审裁判前的,评定为三级风险;
(二)对于案情重大一审判决败诉的,评定为二级风险;
(三)对于案情重大且二审败诉、仲裁失败或败诉被执行的,评定为一级风险。
省国资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风险等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专家论证会、更换律师团队、调整诉讼策略、修改法律文书等措施,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处理重大案件。省国资委对于重大案件的风险等级和处置措施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制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将重大案件管理纳入考核体系中。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省属企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要求企业整改,整改一般以三个月为限,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期至一年。省属企业整改情况要及时报请省国资委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在处理省属企业重大案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属企业有关机构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发生重大案件时未按照本办法备案的,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对重大案件处理不当导致败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予以扣分。对相关责任人需要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一审败诉的重大案件,省属企业未按照省国资委指导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导致二审败诉的,参照第一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不尽责或存在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除聘用合同,并移除出法律中介机构数据库。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