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相关的投资管理制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组建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收购兼并等)和其他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债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重大项目清单的交通、水利、能源、环保、产业等领域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广东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国资委以国家及省的发展战略为引领,围绕广东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省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成立省国资委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省属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考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和推动省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和资本投资力度,明确省属企业主业,指导省属企业围绕自身功能定位、主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投资。
(二)监督省属企业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三)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推动省属企业对投资活动进行全程全面管理;
(四)督促省属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全面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系统,动态跟进省属企业投资活动;
(六)制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监管;
(七)指导省属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八)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管理、产权管理、资本运营、干部管理、考核分配、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等相关职能合力,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程全面监管,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效果等情况,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省属企业投资应服务于国家和省的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落实广东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制定省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聚焦主业发展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积极推动创新升级,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省属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省属企业应建立省属企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推进落实机制,落实项目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省属企业投资行为的决策和执行等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相关职责;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
(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四)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明确并落实投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六)通过省属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投资项目情况。
(七)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企业必要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省属企业年度投资活动原则上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按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按《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见附件1)实行监管,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国家或广东省政府确定省属企业参与的投资项目除外。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选择投资项目,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全面评估各类相关风险,做好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科学决策。
第八条 承担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国家或广东省政府确定省属企业参与的投资项目的省属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划及部署,严格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工作,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开工前所需各项手续,并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组织安排资金、人员、技术、设备等资源,推动项目落实。
第九条 省属企业新设基金须报省国资委审核。市场竞争类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通过新设基金方式进行主业投资。
第十条 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明确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的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经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如董事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二)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数量及受让时限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背景,行业分析,项目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投融资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实施进度计划,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等;
(四)股份转让协议(适用于协议受让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适用于间接受让的);
(五)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上市公司估值报告(适用于取得控股权的);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战略协同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与省属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匹配程度,投资后的管理方式和资源整合计划等;
(八)风险评估报告;
(九)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省属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从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四个方面,依据相关规定,对省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省属企业战略发展方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及完整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财务内部收益率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财务、评估、法律、证券、行业等方面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严禁省属企业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三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涉及的市场交易、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各环节进行梳理,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建立项目实施的标准和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作为对项目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投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额超过决策确定额度10%以上(含10%)、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承担项目实施过程的主体责任,应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出现问题的及时协调处置。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向省属企业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对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省属企业应按照国家、广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划、部署及要求,严格落实建设责任,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定期向省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报送机制。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定期将投资项目投资实施情况通过省属企业投资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实施情况按月报送,其他项目按季报送。省国资委每年对省属企业上年度投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对项目实施进度以书面形式进行督办。
第四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主要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见附件2),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组织实施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省属企业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投资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含试运营)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通过项目后评价,将投资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后评价专项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可由省属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不得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对投资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着眼长远开展投资,夯实发展基础,避免短期行为,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确定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项目投资额严重超概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作为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和合规性管理方案,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投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投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省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建立投资项目容错机制,综合考量省属企业投资管理能力,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对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存量土地开发利用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6〕6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试行)》(粤国资规划〔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20年版)
一、禁止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禁止不符合省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的投资项目。
三、禁止不符合省属企业集团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禁止超过非主业投资比例的境内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禁止通过新设基金、委托贷款等金融方式进行非主业投资。
六、禁止境外非主业投资项目。
七、禁止单项投资额(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超过省属企业集团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含50%)的境内投资项目。
八、禁止单项投资额超过省属企业集团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5%(含25%)的境外投资项目。
九、禁止与列入反制危害国家安全清单或目录内的外国实体合作的有关投资项目。
十、禁止未按规定完成必要的论证及决策程序、不符合投资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十一、禁止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十二、禁止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不相匹配的投资项目。
十三、禁止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或5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内商业性投资项目。禁止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政府债)利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四、禁止超过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的企业推高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十五、禁止对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的投资项目。
十六、禁止与资信不佳的企业开展合作的投资项目。
十七、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
注:
1. 非主业投资比例是指年度新增非主业投资额(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占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公益基础类省属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市场竞争类省属企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0%;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不设非主业投资比例限制;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其他金控类省属企业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5%。
2. 省属企业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视同境内投资进行管理。
附件2:
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参考格式)
一、上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一)上年度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筹融资情况。
(二)企业投资总体情况:上年度实际开展的投资项目数、年度投资总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比例、投资形式、资金来源、投资进展等。
(三)企业在各主业及非主业板块的投资规模、项目数量分布和各板块投资发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计划外投资项目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但未实施项目情况。
二、主要投资项目情况分析
(一)××项目:项目基本情况、资金筹措与安排、项目运营与经济效益评价、存在问题和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项目(内容要求同上)。
(三)××项目(内容要求同上)。
……
三、上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投资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开展后评价项目数、项目内容、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二)××项目:后评价情况、后评价结论、经验教训及对策建议的概述。
(三)××项目(内容要求同上)。
(四)××项目(内容要求同上)。
……
四、投资管理工作分析
(一)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管理工作成效。
(三)主要存在问题。
(四)对策和经验总结。
五、本年度投资管理工作思路
(一)市场环境预测。
(二)投资方向分析。
(三)投资管理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