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资党委〔2021〕22号
中共广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党委: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提升依法治企能力水平,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和《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省国资委党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体系。各省属企业要及时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
二、配齐配强总法律顾问。2021年年内,各省属企业集团本部配齐总法律顾问,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配置不低于70%,2022年6月底达到100%。各省属企业集团本部及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配置情况及工作计划,于2021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国资委。
三、实施保障。今年下半年省国资委将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法治国企建设相关要求。
联系人:谢锐勤,联系电话:38306300。
广东省国资委党委
2021年4月15日
广东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增强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治国企建设,保障省属企业深化改革、健康发展,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广东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广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围绕“十四五”规划制定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省属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率先在法治建设上达到一流水平,为建设一流企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三)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促进党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本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实;
(三)严格依法合规决策,落实依法治企各项要求,党委研究讨论和决定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五)加强企业法治力量建设,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配齐配强集团及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合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企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学习,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六条 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标世界一流管理,提升法治国企建设水平,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二)促进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四)定期召开法治工作会议,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将其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带头依法合规决策,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
(六)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的相关规定,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第七条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四)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加强合规管理和法律监督;
(五)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以案释法、公益普法,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以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省属企业党委应当将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资委负责解释。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