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省国资委行权履责、作出的决策和制定的规范性以及政策性文件合法合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制定或修订章程;
(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分配利润;
(三)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提交省委省政府决策的事项;
(五)提交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大事项。
省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国资委党委会或者委主任办公会议决策或制发文件。
第四条 综合法规处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提出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文号;
(三)负责其他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相关工作。
委内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能,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研究起草、送交合法性审核、报请委党委会或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等工作。涉及委内多个处室职能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
第五条 重大事项送交合法性审核前,主办处室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准备以下材料,通过纸质文稿形式提交综合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
(三)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情况;
(四)合法性审核送审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核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报送:主办处室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大事项报送综合法规处。
(二)初审:综合法规处对重大事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予以审核。
(三)审核:综合法规处相关负责人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意见,审核后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反馈:合法性审核意见由综合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反馈主办处室。
第七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与重大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审核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项是否符合省国资委的职责范围,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事项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部门的监管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反馈主办处室。主办处室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十条 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处自收到主办处室报送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反馈等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重大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因合法性审核需要,综合法规处可以要求重大事项主办处室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主办处室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期限。
第十三条 综合法规处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主办处室与综合法规处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综合法规处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核工作台账,规范管理审核资料档案,健全合法性审核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合法性审核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综合法规处出具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意见,仅供内部使用,不予对外公开,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私自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公开、披露的除外。对违反保密规定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经综合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由主办处室报请省国资委党委会或者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以省国资委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按《广东省国资委机关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粤国资办〔202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合法性审核送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