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资综合〔2023〕2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落深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工作要求,持续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务工作的意见》,经2023年第2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李遥,联系电话:020-38306262。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务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粤国资综合〔2022〕20号)、《广东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粤国资党委〔2021〕22号)等文件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紧紧围绕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依法治理体系、规章制度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工作组织体系,持续提升引领支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涉外保障能力、主动维权能力和数字化管理能力,不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建设,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筑牢坚实法治基础。具体目标如下:
(一)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集团层面推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的比例达到100%,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专职率和企业法务人员持证上岗率力争达到100%。各企业应在重要子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
(二)省属企业法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企业、懂协调的“四懂”法律人才队伍,在省属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规章制度制定、合同审核把关、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等重要领域和环节中法务人员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
(三)省属企业法治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建立起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分工负责、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协调、法务工作人员具体操办、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联动、外聘中介机构有效支撑的“六位一体”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省属企业和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杜绝因违法经营发生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四)省属企业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提升。着力提升“五大能力”,围绕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着力解决法治国企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巩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制度,加强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力度,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二、落深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
(五)省属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履行法定职责并根据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省属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六)省属企业选聘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在企业法务部门、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或在重要子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
(七)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主要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制订和落实法治国企建设实施方案、组织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审议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3.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4.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时,参与研究并提出风险处置化解方案的合规意见;
5.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工作网络体系;
6.根据需要,安排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企业重大项目的调研、论证、谈判和实施;
7.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召集和主持合规联席会议,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8.负责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9.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指导整改工作;
10.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参与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的考核;
11.企业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及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履行的职责。
(八)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企业董事会聘任,薪酬福利不低于本企业同一级别副职水平(业务单一或资产量较小的企业,薪酬福利不低于本企业同一级别总经理助理或副总师水平)。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聘任前,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九)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既向企业承担全面涉法事务履职责任,又向省国资委承担企业涉法风险防范责任。
(十)省属企业应当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按照“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的权利与职责。
三、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十一)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法律事务机构是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合规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负责指导和管理下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和合规管理工作。已经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完善制度,保障企业法务人员充分履行职责。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独立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十二)法律事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1.协助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2.对企业重大涉法事务和重要合同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会审其他业务及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
3.参与起草、修改、审核集团本部重要规章制度,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4.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诉讼案件或参加非诉业务;
5.牵头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6.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7.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企业法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8.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理培训工作,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9.协助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指导、协调、处理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对集团下属企业法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帮助下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
10.其他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履行的职责。
(十三)实行重大事项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机构协助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负责组织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由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签署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外聘中介机构出具的,需由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审核签署。
未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涉法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上报省政府及省国资委和其他政府部门。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企业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与业务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企业决策层应充分考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法律事务机构的意见。
四、着力健全法治工作体系
(十四)着力健全领导责任体系。坚持企业党委对依法治企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委定期专题学法、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干部任前法治谈话、述职必述法等制度,切实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强化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能,明确专门委员会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把法治建设纳入整体工作统筹谋划,将进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健全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机制,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司其职,对重点问题亲自研究、部署协调、推动解决。将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向子企业延伸,把落实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
(十五)着力健全依法治理体系。高度重视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统领地位,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法律事务机构专业审核把关作用,科学配置各治理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明晰履职程序和要求,保障章程依法制定、依法实施。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会定位与职权,规范议事决策方式和程序,完善运作制度机制,强化决议执行和监督,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优化董事会知识结构,通过选聘法律专业背景人员担任董事、加强法律培训等方式,提升董事会依法决策水平。落实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依法对子企业规范行使股东权,认真研究制定子企业章程,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派出董事、推荐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行权履职,切实防范公司人格混同等风险。
(十六)着力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制定、执行、评估、改进等工作机制,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强化对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适用范围、重要程度、管理幅度等,构建分层分类的制度体系框架,确保结构清晰、内容完整、相互衔接、有效协同,切实提高法务管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制度梳理,编制立改废计划,完善重点改革任务配套制度,及时修订重要领域管理规范,不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定期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推动制度有效落实。
(十七)着力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牵头、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合规管理体系。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统筹协同、组织推动、督促落实作用,加强合规制度建设,开展合规审查与考核,保障体系有效运行。强化业务部门、经营单位和项目一线主体责任,通过设置兼职合规管理员、将合规要求嵌入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抓好重点领域合规管理等措施,有效防范、及时处置合规风险。探索构建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推动合规要求向各级子企业延伸,加大基层单位特别是涉外机构合规管理力度。开展合规管理建设有效性评估工作,确保省属企业建立起全面覆盖、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
(十八)着力健全工作组织体系。加大企业法律专业领导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在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法律服务需求大的省属重要子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进入领导班子。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将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制度全面写入章程,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定位,由董事会聘任,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坚持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专职化、专业化方向,直接向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没有设立董事会但配备执行董事的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向执行董事负责。健全法务管理职能,持续完善合同管理、案件管理、普法宣传等职能,积极拓展制度管理、合规管理等业务领域。加大企业法务人员工作培养力度,拓宽法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完善高素质法治人才市场化选聘、管理和薪酬制度,采取有效激励方式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
五、全面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十九)着力提升引领支撑能力。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深入分析对企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提前研究可能出现的法律合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和防范措施。法务人员全程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大项目,加强法律审核把关,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控法律合规风险。加强对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深入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模式可能产生的影响,推动从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等方面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着力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持续巩固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制度,在确保100%审核率的同时,通过跟进采纳情况、完善后评估机制,反向查找工作不足,持续提升审核质量。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处置,针对共性风险通过提示函、案件通报、法律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开展预警,有效防范化解。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善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保护制度,坚决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重大法律合规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十一)着力提升涉外保障能力。加强涉外法律合规风险防范,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在境外投资经营规模较大、风险较高的重点企业、区域或项目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具备条件的设立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完善涉外重大项目和重要业务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制度,形成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控制、事后监督评估的管理闭环。深入研究、掌握运用所在国法律,加强国际规则学习研究,密切关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提前做好预案,切实防范风险。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强化顶层设计,健全市场化选聘和激励制度,形成重视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
(二十二)着力提升主动维权能力。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力度,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手段妥善解决,探索建立集团内部纠纷调解机制。深化案件管理“压存控增、提质创效”专项工作,加强典型案件分析,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推动“以案促管、以管创效”。严格落实案件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告,按时报送年度法律纠纷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二十三)着力提升数字化管理能力。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法务管理从信息化向数字化升级,探索智能化应用场景,有效提高管理效能。深化合同管理、案件管理、合规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将法律审核嵌入重大决策、重要业务管理流程,通过大数据等手段,实现法律合规风险在线识别、分析、评估、防控。推动法务管理系统向各级子企业和重要项目延伸。推动法务管理系统与财务、产权、投资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对接,促进业务数据相互融合、风险防范共同响应。
六、保障法治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法治建设领导机构作用,将法治工作纳入省属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谋划、同步推进,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人员、资金等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制定本企业未来五年法治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建立法治工作专项考评制度,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对子企业考核体系。统筹推进法治工作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监督工作,完善内部协同机制,提高责任追究体系效能。加大问责力度,对未经法律审核或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决策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五)厚植法治文化。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培育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使依法合规、守法诚信成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和基本准则。落实“八五”普法要求,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多样化,将法治学习作为干部职工入职学习、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广泛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总结法治建设典型做法、成功经验和进展成果,通过开展选树典型、评比表彰、集中宣传等形式,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二十六)本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省属企业法务工作的意见》(粤国资综合〔2014〕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