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中关村股权奖励递延纳税试点政策衔接进行明确。此次调整后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何变化,对纳税人税负有怎样的影响?
根据“通知”,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指出,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财税部门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该负责人介绍:一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上述政策调整有效降低了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也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2015年在中关村试点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即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该试点政策于2015年底到期。此次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新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统一按新政策执行;同时,对中关村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