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德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韶钢三所学校人员移交地方后经费缺口问题的建议》(第1026号)收悉,经综合韶关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宝钢集团、广东省国资委、韶关市人民政府、韶钢集团《关于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办社会移交及主辅分离之框架协议》和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省韶钢集团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粤国资资本〔2011〕225号),从2012年1月起,韶钢一中、韶钢东区实验学校、韶钢四小(下称“韶钢三所学校”)移交给韶关市教育局、曲江区人民政府管理,并明确韶钢三所学校移交过渡期为8年时间,其中前3年过渡期由韶关市教育局管理,后3年过渡期由韶关市教育局将三所学校移交给曲江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移交费用情况
有关移交费用根据省政府规定标准进行核定,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移交经费按韶钢集团的标准测算,从移交之日起,移交人员在8年过渡期内,以移交人员2010年收入为基数,低于接收地同类人员标准的,予以补差;高于接收地同类人员标准的,则保留2010年收入基数,移交人员8年后执行接收地同类人员标准。包括韶钢中小学在内的移交经常性费用由省财政8年共安排26930万元,一次性费用安排2158万元,工作经费安排200万元,合计安排29288万元,其中中小学8年移交费用合计13267万元。前3年的经费已按照韶关市要求每人每年增加了1.5万元。8年后,以3196万元作为移交的财政供养人员经费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基数,且经核定的8年过渡期移交人员经常性费用(含在职和退休人员费用)、经协商确定的设施完善等有关费用已由省承担。
三、转移支付情况
考虑到欠发达地区县(市、区)的财力薄弱问题,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主要包括:一是帮助欠发达地区县级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政策目标,2016年省财政共安排韶关市(含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增量返还和协调发展奖励资金4.15亿元。二是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其中包括对欠发达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含移交韶关市的韶钢三所学校)在职、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工资的保障,2016年,省财政安排韶关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8.45亿元。其中,安排曲江区3714万元。三是考虑到中央出台的调整工资等政策增支需求,2015年、2016年省财政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由市县统筹使用,重点用于解决调整工资等支出需求,其中安排韶关市1.92亿元。
四、关于资金缺口的意见
包括韶钢三所学校人员在内的韶钢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实施,移交当期经费严格按省政府规定及当时标准核定,并本着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移交经费已全部由省财政负担。鉴于移交完成后由属地政府负责,对后续出现的资金缺口应由接收地负责承担,韶关市政府应统筹移交经费、上级各项转移支付及本级财力,确保做好韶钢三所学校经费保障工作。下一步除安排上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外,省财政还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对韶关市继续予以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