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
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陈磊等委员提出的《关于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提案》(第2020092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
2016年以来,我委每年均召集省属企业举办两次案例研讨会,邀请涉外律师授课,省属企业亦相应邀请涉外律师上企业授课,用实际行动支持涉外律师工作,也为企业提供更加扎实的涉外法律服务。下来,我委将继续优化案例研讨会相关活动。
二、出台相关制度
2016年,我委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资函〔2016〕702号),要求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务人员全程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对于省属企业“走出去”的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要求加大涉外法律服务采购力度,既要有当地律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要有国内律所或企业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实行“双保险”制度。下来,我委将继续完善法律意见书制度,充分发挥涉外律师作用,推动涉外法律业务发展。
2020年初,我委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20〕8号),对省属企业“走出去”提供合规指引。下来,我委将跟进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策略,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涉外法律服务。
专此函达。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