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资规划〔2016〕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重视投资价值,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权责清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对外投资;
(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
(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
(六)房地产投资;
(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四)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动态跟踪和分析;
(五)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六)组织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包括:
(一)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在集团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下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
(二)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将相关项目报省国资委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决策后报省国资委审核,自主决策非限额以上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六)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七)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六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监督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投资决策和实施情况;发现项目决策和实施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必要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
(四)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五)强化主业管理刚性,原则上不得投资非主业项目;
(六)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七)投资项目决策前应进行科学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注重项目综合回报,准公共性项目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
(九)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跟投机制。项目公司管理层应参与投资,管理层以外人员可自愿投资,与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科技型企业跟投股权比例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类型企业跟投股权比例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四)严禁进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特别关注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
(六)省国资委提示的其他风险。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项目库,以下投资项目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投资额(指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或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投资项目立项开展可行性研究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1)报省国资委。省属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企业可在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后报送有关情况。省国资委对项目进行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7月底前总结入库项目实施进展,填写入库项目情况表(附件2)报省国资委。项目发生可能严重影响项目预期效益重大事项的,应在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建成并运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企业不需再报送项目进展信息。
第三章 项目决策与报审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主业范围内投资项目原则上由企业根据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及程序决策;须报省国资委审核的范围包括:
(一)投资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或以上的投资项目,或上年度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运用信托、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金融工具支持主业发展且时点余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期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或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与非国有资本合作但非绝对控股也非实际控制人、且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五)省国资委另行规定需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其中:1. 纳入国家、省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项目;2. .购买在中国大陆总资产超过2万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发行的最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3. .航运集团、粤海控股、南粤集团在香港、澳门地区投资额未达到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投资项目;4. .境外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不需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十五条 股权多元化省属企业、省属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法》等规定,按照该公司的章程等制度履行决策程序,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核程序。
企业所投资的基金,且本企业以外的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三分之二的,基金的具体投资项目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权限及程序决策,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企业自主决策投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并提交入库项目情况表。
省国资委原则上不支持发展战略和主业以外的项目、应纳入而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推进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确定需报省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统称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企业才可进行实际投资,商业合同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企业上报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请示正文应简要陈述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项目的投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
(五)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
(六)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
第二十条 企业报送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请示应附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决议,如董事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需在决议中反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应一并提供;
(三)法律意见书;
(四)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的,境内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境外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估值或评估报告等;
(五)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应参照以上要求准备决策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审核的主要依据,应以投资价值分析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建设背景(境外项目应说明投资对象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投资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分析;
(四)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六)项目的投资价值分析和经济效益评价。投资价值分析主要考虑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成长性等因素。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收入与成本费用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敏感性分析、经济评价结论等;
(七)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相关评价;
(八)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
(九)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境外项目应评价投资对象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及防控措施;
(十)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投资项目请示后,对请示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完善资料。资料补充完善后,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需提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公会议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标、竞拍等时效性较强的投资项目,企业上报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招标文件或竞拍邀约书;
(四)投标文件或竞拍方案;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一)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三)省国资委要求重新上报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审批、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预算,并应在预算说明书中对投资规模、项目基本情况等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主要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分析报告(附件3),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股东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等指标,作为对项目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主要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等问题。出现问题的及时协调处置,问题重大的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附件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经过规范、科学、系统的项目后评价,将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的项目后评价,以及配合省国资委开展项目后评价。企业应制订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明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的标准和范围,细化项目后评价工作程序,并报省国资委。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行(包括试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6个月内,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所属企业,并配合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可由企业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完成的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按任期每三年对省属企业的投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不以单个项目论成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不因其调整岗位而改变。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着眼长远开展投资,夯实发展基础,避免短期行为。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效益好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项目投资额超预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投资活动的,省国资委对其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整投资决策权限等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投资项目容错机制。按照《关于落实“三个区分”原则激发省属企业改革创新活力的意见》(粤国资党委〔2016〕20号)精神,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在不违反“六个绝不允许”的前提下,对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可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同时废止。